美国财政部拟出台限制对华投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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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总统拜登于2023年8月9日签署了关于限制美国主体对华投资的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财政部长颁布法规,以禁止美国企业与个人对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某些敏感技术领域的投资,并要求美国企业与个人就特定其他技术领域的在华投资向美国财政部进行报告。

此外,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关于拟议相关法规制定的通知,概述了制定法规的计划,并确定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问题,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虽然目前很多具体问题尚需美国财政部出台具体法规予以明确,但可以预见该法规将对美国主体对华投资带来重大及深远的影响。

禁止与报告机制

美国财政部计划禁止美国主体(包括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及其境外分支机构,以及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向涉及下述领域的中国实体进行投资:

  • 特定先进半导体和微电子技术与产品
  • 量子信息技术
  • 具有特定最终用途的人工智能系统

同时,美国财政部计划要求美国主体需就其他特定对中国实体的投资向美国财政部进行报告。目前报告机制所涵盖的技术范围仍不确定,但禁止机制未涵盖的某些半导体/微电子和人工智能技术将属于报告机制的涵盖范围。

在报告机制下,美国财政部考虑规定美国主体需在交易结束后 30 天内提交报告。虽然报告机制并不意味着审批程序,但美国财政部可以根据报告内容对相关交易提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财政部还同时正在就是否应要求美国主体在交易结束前即进行报告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目前公开可得的信息,美国主体需进行的报告内容可能包括:

  1. 交易各方的身份及信息,包括实质受益人;
  2. 交易的性质、价值、商业理由,预期进行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包括交易文件);
  3. 交易属于报告机制涵盖范围的相关依据;
  4. 为交易所做的尽职调查信息;及
  5. 交易各方之间进行的历史交易和计划的未来交易的信息。

适用的交易类型

美国财政部考虑下述交易类型将适用上述禁止与报告机制:

  • 股权收购 (如并购、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
  • 部分债权融资
  • 绿地投资
  • 建立合资企业(且无论该合资企业设立于何处)

同时,美国财政部正在考虑明确上述交易类型的范围还应包括 “间接 “交易,以确保相关对华投资限制机制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比如,某美国主体先投资第三国实体,再由该第三国实体利用此投资进行对华投资,则上述禁止与报告机制也同样适用该交易。

为减少对经济发展的潜在不利影响,美国财政部考虑明确上述禁止与报告机制适用的交易类型不包括特定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较为有限的交易类型,例如对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或对指数基金、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知情指示

美国财政部正在考虑将禁止机制的限制范围扩大到由美国主体”知情指示”进行的交易,即特定美国主体虽未参与交易,但该主体在知情的前提下”命令、决定、批准或以其他方式促使执行 “某项交易,且该交易如果由美国主体直接参与则会受到限制,那么禁止机制将同样适用于该交易。

为防止过份扩大化,美国财政部并不考虑把 “第三方投资咨询服务、承销、债务评级、大宗经纪、全球托管或银行处理、结算或发送付款,或法律、调查或保险服务 “等次级服务或中介服务包括在上述”知情指示”这一定义之中。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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