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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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Pilot Scheme Expa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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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六部委于2010年6月17日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2009年7月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境内和境外试点区域进行了双向扩展: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 国内试点地区在最初的上海市和广东省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不仅扩展到广东省全省范围,而且又增加了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20个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此外,《通知》规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地区扩展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20个试点地区中除吉林、黑龙江、西藏和新疆之外的16个地区),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按照2009年颁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结算,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中国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同时也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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