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特征与风险

作者: 李铮,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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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债,英文名称为“perpetual bond”,顾名思义,是指没有期限的债券。但这里的无期限,是不设定还款期,而非永久存续。永续债起源于18世纪的拿破仑战争时代,当时的英国财政部为筹措用于英法战争的资金、减轻长期战争带来的财政压力、增加政府财政政策的灵活性,发行了一只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开创了永续债券的先河。

与普通债券不同,永续债除不设特定的还款期限外,其发行人还没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发行人仅需逐年向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同样,永续债的投资人也无权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款,包括不可以在相关投资协议或借款合同中设定任何可以触发永续债提前到期的违约责任,即使发行人逾期未支付利息。

李铮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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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条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永续债往往带有赎回条款,即约定发行人有权(而无义务)在约定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内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永续债;相应地,为促使发行人行使赎回永续债的权利,相关投资协议或借款合同中还可以附加利息调整条款,即约定赎回期内的永续债利息高于其他债务期间。永续债不设还款期限的特征,使得这类债券的发行人有权长期使用投资款项,并掌握决定投资款项实际使用期限的主动权。

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国际通行会计原则,永续债以在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反映为权益,而不是负债。永续债在补充发行人资本金的同时,可以起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在增加股东权益的同时,可以有效的避免摊薄发行人股东的股本,这大大起到了修饰发行人财务报表的作用,并促使永续债成为了极具吸引力的融资方式。

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永续债的投资人对发行人的盈利和剩余财产不具有分享权,永续债券的性质仍为债务。因此,永续债往往被列为次级债券,其清偿顺序一般优先于股权(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劣后于普通债权。

税前扣除利息

在税收方面,永续债的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永续债也将采用这一税务处理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永续债的融资成本。

从投资人的角度讲,正因为永续债具有长期付息、不偿还本金的特征,一般只有资信较好、信誉度较高的企业、银行、政府机构,才会作为永续债的发行主体,向广大投资人吸引资金,可以说,永续债具有较为可靠的偿债主体。

同时,永续债普遍具有明显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对于风险偏好略低而收益要求略高的投资人来说,永续债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可续期债

国内的永续债往往不直接使用“永续债”的名称,而选择“可续期债”或“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表述,这可以说是一种规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尝试;会计处理方面,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0日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相信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很快将有一个较明晰的界定。

借道融资热潮

永续债这一金融工具的兴起,还在国内房地产企业中掀起了借道融资的热潮。而实际上,部分房地产永续债的实质就是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相关投资协议或贷款合同会约定贷款期限为贷款发放日至借款人清算日。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通常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连接,同房地产信托相比,资管计划可以有效避免四证齐全、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已投入不低于30%等房地产信托的监管要求。

不利影响

为削弱不可预见的房产销售情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银行通常会选择向位于一线城市的优质项目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并设定较高的贷款利率,以及有关利率跳升的条款。

因此,对于这类永续债,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面临非常高的资金成本,其中的风险是不容小视的。

李铮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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