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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新的重整程序

2011年10月21日,开曼群岛议会在公报上公布了《2021年公司(修订)法案》,提出了新的公司重整程序。该法案是开曼群岛重整制度的可喜发展,再次提升了开曼群岛作为离岸金融中心和受欢迎的海外投资机会目的地的口碑。

本文考察了法案提出的各项修订以及对开曼群岛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影响。

2021年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年公司法》)下的现状。法案提交前,开曼群岛并没有与英国破产管理程序或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类似的正式重整制度。根据《2021年公司法》,陷入困境的公司只可选择任命临时清算人;一旦任命了临时清算人,就会启动延期偿债程序,给予公司喘息机会,在适当情况下,还使公司能够向债权人提议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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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Noble
凯瑞奥信新加坡办公室合伙人
Tel: +65 6911 8322
Email: james.noble@careyolsen.com

实践中,上述做法意味着,要进行重整,首先必须提交针对公司的清盘申请。清盘申请可由公司自己、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提交。如由公司自己提交,公司股东应通过特别决议。此外,董事可代表公司提交清盘申请,无须股东特别决议批准,前提是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董事有此权力,而且公司是在2019年3月1日之后成立。

举行清盘申请听证后,法院有权发出相关命令,为公司重整提供便利,通常会任命临时清算人以加快重整程序。仅提交清盘申请并不会启动延期偿债程序,只有发出任命临时清算人或正式清算人的命令后才会启动。

法案下的新制度。法案一旦通过,《2021年公司法》第五部分将得以修订,加入有关公司重整的规定。新规定将引入正式的公司重整程序,该程序独立于《2021年公司法》规定的传统清盘制度。

新制度引入了“重整人”的概念。重整人是指符合条件的破产执业律师,他将充当法院人员,监督公司重整程序。

该制度赋予公司董事提交任命重整人申请的权力。董事行使该权力,无须股东决议或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其他权力批准。尽管如此,如若公司章程有规定禁止董事行使该权力,公司成员即有理由阻止董事提交上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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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lia Tan
凯瑞奥信新加坡办公室高级律师
Tel: +65 6911 8323
Email: amelia.tan@careyolsen.com

根据法案建议的第91B条,公司如果无力或可能变为无力偿付债务,并有意根据《2021年公司法》、外国法律,或因协商一致同意重整,向债权人或特定类别债权人提交债务和解或整理方案,即可向法院提交任命重整人的申请。

因此,提交清盘申请将不再是法院监督下重整的前提条件,法院也将丧失在收到任命重整人的申请后对公司予以清盘的权力。等待申请听证期间,公司还可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任命临时重整人。

提交任命重整人的申请后,延期偿债程序将自动启动。延期偿债程序一旦启动,无需法院许可,即可阻止针对公司的任何程序的继续或提起,包括所有外国程序或对公司清盘的程序。不过,有担保债权人仍能执行对公司的担保,无需法院批准,也无需征求重整人批准。赋予重整人的权力一般都很灵活,并受制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重整人如果提议将债务整理方案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可在重整程序内提交申请,不必根据《2021年公司法》另行提起批准该方案的程序,从而为本已身处困境的公司节约大量时间和成本。

除引入独立的重整制度外,法案还提出了另外一项值得注意的修订。该修订将允许法案生效后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以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代表公司提交清盘申请,或在已提交清盘申请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申请任命临时清算人。

如上所述,不必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董事即可代表公司提交清盘申请,目前需满足两项条件,即公司章程明文规定了该权力,而且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之后成立。但是,新法案将该权限授予董事,同时并未设置上述任何限制。如果股东希望排除该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必须明文废除或修改董事在此方面的权限。

对客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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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Siah
凯瑞奥信新加坡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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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为债权人。在法案引入的制度下,公司如有意任命重整人,其债权人的利益会得到妥善保护。除其他方面外,重整人任命申请听证还必须有全体当事人参加,除非公司提出理由,使法院相信单方面申请的正当性。

此外,公司债权人,包括或有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寻求变更或驳回任命重整人的命令,或寻求免去或更换重整人。这样,比如债权人若担心公司提议的重整人的独立性,将有机会提名自己的人选。

如果在重整人指导下重整失败,公司随后清盘,清盘将视为于任命重整人的申请提交之日启动。除其他方面外,若在相关期限内向债权人优先支付款项,这还将影响正式清算人追回该等款项的权力的范围。

结 语

法案提出了便利开曼群岛公司重整的好方法。独立重整程序建立后,现行制度下“低干涉”临时清算的优点得以保留,同时与清盘申请有关的消极影响和污名将不复存在。可以预见,独立重整程序将带来协作性更强、更加有凝聚力的跨境重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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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制度概述

不断发展的框架

尽管2021年是全球充满挑战的一年,全年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投资基金数量仍然增长逾9.7%。开曼群岛这个投资基金司法管辖区的持久魅力,部分来自于开曼群岛政府的明智政策和商业上务实的监管体系。

开曼群岛政府最近引入了大量立法,以继续加强监督,并与全球标准和行业发展保持一致。

私募基金和有限投资者基金监管。特别的是,开曼群岛加强了对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所有总部设在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都必须向CIMA注册。自2020年开始注册以来,已注册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无赎回选择权的封闭式基金)和有限投资者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5人)现已超过14,68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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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Searle
Campbells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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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rsearle@campbellslegal.com

CIMA有关资产净值计算、发售文件内容以及资产隔离的规则。2020年,CIMA公布了三项受监管基金规则:(1) 资产净值计算规则;(2) 资产隔离规则;以及 (3) 发售文件内容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提高有关面向投资者的披露标准,确保基金资产与基金运营人资产充分隔离并单独核算。

经济实质立法。为了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及以第5项BEPS行动为范本的欧盟行为准则集团实质要求,开曼群岛制定了《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2020年修订)(ESA)。根据ESA,在开曼群岛成立或注册的某些实体必须在开曼群岛具备“经济实质”。

重要的是,受监管的投资基金不适用ESA,不必在开曼群岛具备经济实质。开曼群岛管理人则可能受该法管辖,需要寻求具体建议。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以经修订的为准)规范在开曼群岛处理或由开曼群岛实体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该法对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所有实体均有影响,即使个人数据是在开曼群岛境外处理,或个人数据与非开曼群岛居民个人有关,该法依然适用。这种广泛适用使得投资者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感到放心。

反洗钱制度。开曼群岛制定了打击洗钱的全面立法和准则。主要立法为《犯罪所得法》(以经修订的为准)、《反洗钱条例》(以经修订的为准)和相关指导说明,它们适用于在开曼群岛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包括投资基金和投资管理人。

独立的法律体系

作为英国海外领土,与一些竞争对手相比,开曼群岛经济政治稳定,并高度独立。开曼群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英国法,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结合体。开曼群岛拥有先进的司法体系,而英国枢密院仍然是开曼群岛裁决的最高上诉法院。

灵活的结构安排

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投资基金可采取多种形式,同时新类型的基金结构也在不断涌现。这种灵活性使得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能采用可从新机会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投资基金结构。

最主要的投资实体为公司、单位信托和有限合伙,或者结合了上述实体结构特征的其他实体。开曼群岛不对实体层面的收入、资本利得或股份转让征税,因此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只需就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收到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缴税。开曼群岛也不实行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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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McKeon
Campbells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资深律师
Tel: +852 3708 3022
Email: jmckeon@campbellslegal.com

豁免公司有许多特征与存在投资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司相同。董事会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投资者拥有股份,每股股份带有针对相关类别股份的利润或利得的一定比例的权利,该比例与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任何其他股份享有的比例相等。

多数公司制投资基金为“开放式”,即投资者有权定期赎回权益或认购更多份额。赎回和认购的价格通常都是基于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当前份额净值。

有限责任公司在关键方面与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为全能实体,兼有豁免有限公司和合伙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团体,拥有独立于成员的法律人格,但又保持了豁免有限合伙的内部会计和簿记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既可由成员按协议管理,也可由成员任命的“经理人员”管理。其成员受益于以每位成员约定的最大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并享有大量契约自由,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框架内的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运作方式。美国投资者对此很熟悉,可能会更喜欢有限责任公司。

豁免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允许设立多个独立的投资组合,这些投资组合作为独立的资产负债池运行。每个独立投资组合都有单独的投资策略。如果一个投资组合承担的大量负债超过了资产,不会影响其他独立投资组合。资产隔离为在单一法人实体内设立的伞形基金提供了法定保护,并可能减轻基金的行政管理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它还允许投资者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转换,却不必在税务住所承担税费。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结构十分受欢迎。

不同于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豁免单位信托并非独立法人实体,而是一种信托安排。该安排将基金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授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信托形式持有。豁免单位信托由开曼群岛持牌受托人公司通过信托文书设立,适用普通法和《信托法》。单位信托为日本投资者所熟知。

豁免有限合伙是投资基金广泛采用的合伙类型,特别是封闭式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资本基金。一位或多位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业务的运行和管理负有法律责任,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业务的管理,但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豁免有限合伙并非独立于合伙人的法人实体。

发达的网络

开曼群岛拥有由高度组织化的国际专业服务公司组成的发达网络,其中许多公司在亚洲设有分支机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及时的咨询。

加密货币基金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在提供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投资策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具挑战性的是对认购加密货币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进行反洗钱调查,以及如何估值和保管数字资产。在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方面,开曼群岛位居前列。

2022年及以后

基于上述原因,2022年及以后,开曼群岛仍将为投资基金司法管辖区树立标准,是基金寻找机会的完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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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 IPO与传统IPO:开曼群岛视角

去年,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在华尔街大获成功,作为公司另类上市途径的SPAC数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2021年10月16日《哈佛商业评论》的一份报告,仅在2021年第一季度,295家新成立的SPAC就募集了创纪录的960亿美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609家新成立的SPAC募集了大约1620亿美元,平均每次IPO的规模为2.66亿美元。

SPAC
Matt Roberts
Maples Group 香港和新加坡办事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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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是受欢迎的SPAC司法管辖区。这要归功于两地公司法对SPAC的适宜性、两地的灵活性、税收中性、市场熟悉度,并购交易中在必要时将住所变更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能力,以及简单明了的法定兼并制度。其中,法定兼并制度常用作并购交易(即收购或兼并已确定的目标企业)的手段。

在发起人的支持下,由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领导的SPAC将募集现金收购或兼并特定行业或产业的目标公司。就美国上市而言,SPAC IPO和传统IPO相同,均应履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审批程序。

两者的主要差异与证券、交易文件、程序所需时间、发售文件披露内容的多少以及基金发行估值有关。

证 券

在SPAC IPO中,向投资者出售的单位通常由一股A类股份和可认购一股A类股份的零星权证组成。构成单位的这两类证券可在IPO的52天后单独交易,但不得在满52天之前交易。转让A类股份不受限制,而且投资者可在评估目标企业的潜在回报后,于并购交易之前赎回投资或维持投资。

相比之下,B类股份向发起人发行,构成“发起人奖励”,通常可在并购交易时按一比一的比例转换为A类股份。B类股份附有在并购交易交割前任免SPAC董事的权利。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或BVI公司会选择上市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而非直接上市发行股票。

每份ADR是美国存托股份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而美国存托股份则代表相关存托机构持有的IPO公司的股份权益。

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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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Holden
Maples Group 香港办事处律师
Tel: +852 3690 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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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曼群岛和BVI角度而言,适用于传统IPO程序的关键法律文件为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经修订并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IPO大纲及细则),监管机构、交易所、存托机构、注册及过户代理人或经纪商或承销商规定的开曼群岛、BVI法律意见书,以及必要的公司批准文件。

此外,为了上市而对企业集团进行上市前重组可能也需要相关文件,可能包括相关承销协议、存托协议或托管协议。

从开曼群岛和BVI角度而言,适用于SPAC IPO的关键法律文件与以上类似,其中包括:上市申请书(对于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修订并重述的SPAC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SPAC IPO大纲及细则)、公开备案时关于拟于募股时发行的股份的有效性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每位承销商、注册和过户代理人要求的文件,以及必要的公司批准文件。

重大合同将在适当阶段进行审查,其中包括承销协议,私募和公募权证协议、投资管理信托协议、过户代理和注册服务协议以及登记权协议。

IPO大纲及细则或SPAC IPO大纲及细则需要附上一份表格,该表格应满足公司或SPAC拟上市的美国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开曼群岛或BVI的法定要求。

成本和时间

SPAC的设立和上市需要八至十二周。传统IPO需要必要的筹备工作,营业中的公司上市需要六到十二个月(或更长时间)。

SPAC耗时更短的原因有二:第一,SPAC并非营业中的公司,不必接受旷日持久的尽职调查;其次,SPAC上市申请书中要披露的信息有限。因此与传统IPO相比,SPAC IPO的发起人享有明显的成本和时间优势。

收购窗口

在SPAC IPO中,SPAC必须在确定期限(通常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收购。SPAC可迅速行动,以锁定SPAC目标并完成de-SPAC(即并购交易),相对较快的原因是其以信托形式持有大量现金储备。SPAC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购企业,则必须清算,并将通过SPAC IPO募集的所有资金退还给投资者。

补 偿

SPAC发起人获得的所谓“发起人奖励”,通常占IPO后SPAC已发行股本的20%。发起人因提供成立和运营SPAC所需的经济资本而在IPO到de-SPAC期间承担风险,发起人奖励是对这一风险的补偿。发起人奖励实际上稀释了公众股东在IPO中的所有权。

审查较少

完成传统IPO需要公司接受IPO筹备期内长达数月的严格审查,可能导致与估值方法直至IPO定价有关的不确定性。SPAC卖的是管理团队,而不是产品和有经营记录的公司,因此通常无需接受同等程度的审查。

赎回和PIPE

在SPAC IPO中,投资者能够赎回A类股份,这导致可供SPAC完成收购的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发起人能否通过上市后私募投资(PIPE)或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获得额外资金以完成收购,也存在不确定性。

能否获得上述额外资金严重依赖于市场状况和经济形势,而且获得额外资金会对SPAC的股权结构产生稀释效应。在传统IPO中,投资者无法通过赎回股份从公司拿回自己的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

承销费

SPAC有吸引力的特点之一是SPAC IPO的承销费通常较低,在5.5%左右,而投资银行对传统IPO收取的费用则为7%。

展望未来

自2021年初以来,在监管审查不断加强(例如,SEC会计指导日渐严厉)和市场采取“观望”态度的背景下,SPAC IPO市场却带来了一些暖意,美国SPAC IPO市场的主要吸引力,即流动性和交易量,可能会在中期内继续。

当然,这两个方面今后都会遇到挑战。SPAC在完成IPO和随后的de-SPAC过程中面临许多监管、法律和商业障碍,包括购买适当金额和类型的保险等。

对于传统IPO,考虑到公司的活动,特定上市地规定的股东批准比例水平、披露和最低盈利能力要求等因素,以及数据安全、数据隐私等地缘政治因素,上市地的选择是个越来越迫切的问题。

尽管存在这些挑战,只要准备好应对不确定性正在变为常态的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谋求在2022年募集资金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仍然有各种机会,无论是采用传统IPO还是SPAC IPO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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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开曼群岛红筹架构

在过去数十年,对于不符合中国内地股市上市条件或寻求在国际舞台为自己融资的中国公司而言,香港已成为首选上市地。不过,直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指示和命令,并获得其批准。成功的申请人发行的股份称H股。每次追加发行新的H股应获得中国证监会事先书面批准,这可能是个十分耗时又费钱的过程。

这一原因导致了所谓“红筹”架构的产生。“红筹”这个术语源于美国股市的“蓝筹”一词。在扑克牌游戏早期,玩家下注所用的筹码为蓝色、白色和红色,其中蓝色筹码价值最高。后来,在美国,该术语被借用来描述高价、稳定和/或长盛不衰的股票。可能是因为在中华文化中红色代表好运和喜庆,在大中华区广泛流行,于是人们将高价值中国企业最初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时采用的特殊架构称为“红筹”架构。

如今,红筹不一定指的是代表行业标杆的那些成熟公司。采用同种架构的私人企业或小企业也会被称为红筹。

工作定义

采用红筹架构能使中国公司在香港交易所间接上市。就此而言,红筹架构主要包含两种不同法律框架——股权框架和可变利益实体(VIE)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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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娴
衡力斯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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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框架。该框架要求设立离岸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载体(SPV)形式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最终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设立地通常为开曼群岛。此类特殊目的载体随后将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持有相关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而相关境内运营公司则持有位于中国的资产和利益。

VIE框架。由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限制,如对某些行业外商投资的限制,采用股权控制框架并非总是可行。例如,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提供在线新闻服务,也不得拥有运营公司。在此背景下,采用VIE架构就能帮助外资持股的公司规避潜在限制。

该架构的离岸部分直至外商独资企业层面都与传统的股权红筹架构完全一样,唯一的差别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对VIE的控制,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而非持股实现的,其中VIE是拥有并经营相关业务且不由外资持股的中国境内公司。

利用VIE架构,外国股东可成为VIE经济利益的最终受益人,可将VIE的财务业绩与同一上市公司持有的海外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且在中国经营业务或从事投资业务时面临的监管较为宽松。

采用红筹架构

从2017年到2020年,在开曼群岛设立的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数量一直稳步增长,而同期并未观察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上市公司出现类似增长。到2020年底,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1,319家,其中有1,026家采用了红筹架构,它们绝大多数于开曼群岛设立。

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开曼群岛如此受欢迎?开曼群岛是英国海外领土,理应看成英国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不仅意味着它的法律框架与香港处于平等地位,还表示它的法院最终要接受位于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管辖。英国法官参与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系统,将两者的法律和法律体系与全世界伟大的法律传统之一联系在一起。因此,两者的法院在裁决商事争议时,可适用普遍接受的、可预测的法律原理和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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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还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曼群岛不对股份转让征收印花税(有少量例外),也不对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行为征收预扣税。

开曼群岛内阁办公室还允许开曼豁免公司申请获得承诺书,承诺书将载明,如果开曼群岛将来推行利润税、所得税、利得税或增值税,这些公司在长达30年的期限内都不必缴纳相应税款。

保密。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以经修订的为准),作为于开曼群岛设立的豁免公司,SPV必须备存成员名册,但成员名册不必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开曼SPV成员名册不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提交,公众无权检查。开曼SPV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董事或股东决议不接受公众查阅。但在BVI,可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查阅SPV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效率。一经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开曼豁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即行生效,无需政府机关批准。但在BVI,商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只有在向公司事务注册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根据香港交易所海外公司上市制度,开曼群岛是获认可的司法管辖区,与BVI等可接纳的司法管辖区相比,对公司治理的审查相对较为宽松。香港交易所对在BVI设立的申请人采用特别措施,而且目前正在持续执行这些特别措施。

例如,《香港交易所个别地区指南——英属维尔京群岛》第4.1条规定,于BVI设立的发行人应证明其做法符合《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的要求。这会导致出现不必要的延误,而在开曼群岛设立实体可避免这种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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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son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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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证监会的合作。2018年3月22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启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并同意将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8年11月5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鉴于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能会在中国面向公众或以私募形式发行证券,和/或将其证券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对此类公司的监管信息交流和跨境执法合作。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由此脉络来看,谅解备忘录为开曼群岛设立的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铺平了道路。

目前,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有两条途径。其一为,开曼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国股东发行股份。其二为,开曼上市公司聘请存托机构,由存托机构向中国股东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

采用CDR方法,存托机构可进一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海外的相关证券。这种方法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不受有兴趣的红筹企业青睐。

五家开曼红筹企业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它们均采用VIE架构;相比之下,只有一家采用了CDR方式。对此的解释可能是,VIE架构的红筹企业要通过发行股份在科创板上市的话,中国证监会将咨询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对该红筹企业的运营公司经营活动的意见。发行CDR则不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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