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开曼群岛红筹架构

作者: 黄晓娴、许文洁和Ericsson Yu,衡力斯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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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数十年,对于不符合中国内地股市上市条件或寻求在国际舞台为自己融资的中国公司而言,香港已成为他们的首选上市地。不过,直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遵守其后续指示和命令。成功的申请人发行的股份称H股。每次追加发行新的H股均应获得中国证监会事先书面批准,这可能是个十分耗时且耗资的过程。

这一原因促使了所谓“红筹”架构的诞生。“红筹”这个术语源于美国股市的“蓝筹”一词。在扑克牌游戏早期,玩家下注所用的筹码为蓝色、白色和红色,其中蓝色筹码价值最高。后来,在美国,该术语被借用来描述高价、稳定和/或长盛不衰的股票。可能是因为在传统中华文化中,红色代表着好运和喜庆而在大中华地区深受喜爱,因此人们将高价值中国企业最初在联交所上市时采用的特殊架构称为“红筹”架构。

如今,红筹不一定指的是那些代表行业标杆的成熟公司。采用同种架构的私人中小企业也会被称为红筹。

工作定义

采用红筹架构能使中国公司在联交所间接上市。就此而言,红筹架构主要包含两种不同法律框架——股权框架和可变利益实体(VIE)框架。

Calamus-Huang-Harneys_S
黄晓娴
衡力斯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Tel: +86 21 2030 7840
Email: calamus.huang@harneys.com

股权框架。该框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为离岸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该等上市公司的设立地通常为开曼群岛,其股份最终将在联交所上市交易。此类特殊目的载体随后将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持有相关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而相关境内运营公司则持有位于中国内地的资产和权益。

VIE框架。由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限制,特别是针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采用股权控制框架并非总是可行。例如,外商独资企业不得直接提供在线新闻服务,也不得在中国境内超比例投资或控股相关运营实体。在此背景下,采用VIE架构就能帮助外资持股的公司规避潜在限制。

该架构的离岸部分直至外商独资企业层面都与传统的股权红筹架构完全一致,唯一的差别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对VIE的控制,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而非持股实现的,其中VIE是拥有并经营相关业务且不由外资持股的中国境内公司。

利用VIE架构,外国股东可成为VIE经济利益的最终受益人,可将VIE的财务业绩与同一上市公司持有的海外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且在中国经营业务或从事投资业务时面临的监管较为宽松。

采用红筹架构

从2017年到2020年,在开曼群岛设立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数量一直稳步增长,而同期并未观察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上市公司出现类似增长。到2020年底,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1,319家,其中有1,026家采用了红筹架构,它们绝大多数于开曼群岛设立。

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开曼群岛如此受欢迎?开曼群岛是英国海外领土,理应看成英国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不仅意味着它的法律框架与香港处于平等地位,还表示它的法院最终要接受位于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管辖。英国法官在开曼群岛司法体系中的实质参与,将其法律体系与全世界最伟大的法律传统之一联系在一起。因此,开曼群岛法院在裁决商事争议时,均适用普遍接受的、可预测的法律原理和程序方法。

Jessie-Xu-Harneys_S
许文洁
衡力斯上海代表处 Counsel
Tel: +86 21 2030 7805
Email: jessie.xu@harneys.com

税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还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曼群岛政府通常不对股份转让征收印花税(尽管有少量例外),也不针对开曼群岛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行为征收预扣税。

开曼群岛政府还允许开曼豁免公司申请获得承诺书,承诺书将载明,如果开曼群岛将来推行利润税、所得税、利得税或增值税,这些公司在长达30年的期限内都不必缴纳相应税款。

保密。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以经修订的为准),作为于开曼群岛设立的豁免公司,SPV必须备存成员名册,但成员名册不必保存在注册办事处。开曼SPV成员名册不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提交,公众无权检查。开曼SPV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董事或股东决议不接受公众查阅。但在BVI,可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查阅SPV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效率。一经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开曼豁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即行生效,无需政府机关批准。但在BVI,商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只有在向公司事务注册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根据联交所海外公司上市制度,开曼群岛是“获认可的”司法管辖区。与BVI等“可接纳的”司法管辖区相比,联交所对开曼公司的治理审查相对较为宽松。联交所对在BVI设立的申请人采用并持续执行一些特别措施。例如,《联交所地区指南——英属维尔京群岛》第4.1条规定,于BVI设立的发行人应证明其做法符合《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的要求。这会导致出现不必要的延误,而在开曼群岛设立实体可避免这种延误。

Ericsson-Yu-Harneys_S
Ericsson Yu
衡力斯上海代表处实习生
Email: ericsson.yu@harneys.com

与中国证监会的合作。

2018年3月22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启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并同意将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8年11月5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鉴于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能会在中国面向公众或以私募形式发行证券,和/或将其证券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对此类公司的监管信息交流和跨境执法合作。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由此看来,谅解备忘录为开曼群岛设立的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铺平了道路。

目前,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有两条途径。其一,开曼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国股东发行股份。其二,开曼上市公司聘请存托机构,由存托机构向中国股东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

采用发行CDR的方式,存托机构可进一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海外的相关证券。这种方法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相对不受有兴趣的红筹企业所青睐。

截止日前,五家开曼红筹企业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其中一家采用了CDR方式,而这家是五家中唯一采用VIE架构的企业。对此的解释可能是,VIE架构的红筹企业要通过发行股份在科创板上市的话,中国证监会将咨询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对该红筹企业的运营公司经营活动的意见;发行CDR则不会如此。

Harney-Westwood-&-Riegels-Harneys-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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