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诉讼方法创新

作者: 付希业,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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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清收诉讼中,债权人多根据基础合同关系(买卖、承揽、借款等)提起诉讼或仲裁,保全债务人拥有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回款,但很多情况下回款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债务人涉诉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其以上财产往往已被诉讼保全多轮,难以获得足额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到期应收账款或许就成为债务人少有的优质资产(如有)。债权人可通过协助执行、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等新方法、新策略,实现偿债目标。

协助执行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协助执行应收账款领域称为“第三人”、在代位权制度中称为“相对人”、在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制度中称为“债务人”,为行文方便,下统称“第三人”)享有到期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此方案适用于债权人掌握一些债务人应收账款的财产线索,且在第三人配合的情况。因为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及时提出异议,抗辩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未到期(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过除外),则协助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尚需仰赖后文提到的代位权诉讼等新方式。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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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希业
合伙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讲,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而不能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货款。代位权诉讼是对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当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影响到债权人货款支付时,债权人有权利直接代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时第三人应直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

代位权制度优势颇多,首先,该诉讼本身即具有保全属性,即代位权诉讼一旦提起,债务人便丧失了直接处分该笔应收账款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向债务人支付款项;其次,该诉讼行使方便,债权人可将基于多份买卖合同、借口合同,甚至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票据权利等),对债务人产生的债权一揽子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得到解决;最后,其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债权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无果后,也并不会丧失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的权利。

此方案适用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应收账款情况掌握的信息较详细的情形。代位权诉讼的原理并不复杂,但因为债权人难以查实、举证债务人应收账款情况,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较为复杂,代位权可能与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权利存在冲突等原因,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领域尚未完全发挥其预期价值,但该方案仍不失为值得尝试的创新方法。笔者团队代理的多起代位权诉讼均获得胜诉,并取得了良好的回款效果。

转让与抵销

应收账款的转让与抵销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多方通过协议安排清偿“连环债”的方式。当债务人缺乏流动资金难以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且其对第三人享有应收账款但出于多种原因不愿直接主张权利时,可采用这两种方式。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双方或三方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用以抵偿欠付的货款,债权人作为债权受让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货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相应对价给债权人,之后第三人再通过抵销的方式,使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可使得供应链上的“连环债”获得综合解决,且能避免各方诉累,亦有利于促进多方合作和关系维护,可谓一举多得。此方案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或各方之间合作关系融洽的情况。考虑到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对于债权是否能够转让乃至转让条件等作出相应限制,甚至法律法规对其有其它限制,债权人在采用该方案时应重点审查,合理设计,规避相应风险。

对于应收账款的诉讼和执行,值得引起广泛关注。无论采用选择以上哪种创新清收方法,笔者建议债权人把握以下要点:(1)欠款清收要抢占先机,一旦债务人涉诉涉执过多,清收难度将非常大;(2)要随时注意调查、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时作出保全以利于后续追索执行;(3)必要时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协助。

付希业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3 9173 5150以及电邮fuxiye@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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