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合伙企业登记无需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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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伙企业登记无需商务部审批 Foreign-invested partnership registration does not need MOFCOM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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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商法》中我们关注了将于31日起生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对于该管理办法并没有包括外资合伙企业获得商务部审批的要求,我们访谈的许多律师均认为这将是迈向最终免除通常由商务部对外国企业审批的一步(请参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规:无外资审批时代的到来?》, 《商法》20102月号)。

在二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肯定了在中国的外资合伙企业不需要商务部审批,取而代之的是,仅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新的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除了其他事项,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登记;如果对合伙期限有约定的,也应当进行登记。

为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一些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所有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尤其是商务部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律师们认为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外资企业,而是对商务部丧失此审批权的一种安抚。然而,在该目录中并未向外商独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外资合伙企业也被禁止在那些投资领域中投资。

新的登记管理规定也阐述了如果合伙的经营范围包括前述需要审批的业务,则相应的批准文件必须递交。

这也包括了一些其他并不适用于内资合伙企业的规定,其中有外资企业应当遵循的外汇、税务和海关方面的规定。另外,某些关于合伙细节方面的变更应当由一家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

登记管理规定也重复了在此之前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外资合伙企业其主营业务是投资的应当遵循其他实施条例的要求,因而,正如上个月所报道的,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的投资者们在充分利用新的外资合伙组织形式之前仍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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