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细则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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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一零年11日,商务部颁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简称《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简称《审查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两个《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制定的部委规章,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和审查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经营者集中与公司并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合并”以及“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两种常见的公司并购形式,还包括“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营业额的含义及其计算

鉴于判断一起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基本依据是该经营者的营业额,特别是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申报办法》在第4条规定了营业额的范围,同时对何谓“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出了界定。

《申报办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对经营者的营业额合并计算的情形及其例外情形,明确规定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算在内。其中,为预防经营者通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第7条特别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法定申报和自愿申报

《申报办法》第9条第1款不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申报义务人,而且明确要求当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申报义务人依法进行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在敌意收购等情形下,申报义务人仍能够顺利进行申报。第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申报义务人未提出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提出集中申报。

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已经申报的经营者可以撤回申报;而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的经营者可自愿向商务部提出申报。

申报文件及其要求

《申报办法》区分了必备的文件资料(第10条)和自愿提交的文件资料(第11条),申报人只要提供了第10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就应当视为履行了其申报义务。

申报人应当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而且,申报人提交的公开版本应当包括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便能够让第三方对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作出合理判断。

保障审查程序客观公正的制度

  • 申报前商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于是否需要申报、申报的具体细节等问题存在疑问的,《申报办法》第8条规定其可以就申报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
  • 陈述和申辩《审查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渠道、方式和程序。
  • 向第三方征求意见:6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对经营者集中的意见。
  • 召开听证会《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可以主动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

审查决定的三种类别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查决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禁止集中的决定,二是不予禁止的决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

根据《审查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对其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书面抗辩意见,或者提出消除或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其集中交易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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