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助力境外投资

作者: 张继达、杨锋,达辉律师事务所
0
217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期,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境外投资,走向国际舞台。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例如,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3号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此前也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自5月8日起施行。

在本期专栏中,我们将着重介绍商务部3号令带来的一些新变化。在接下来的几期中,我们也将介绍发改委9号令,以及在一系列新规下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审核工作时一些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比商务部2009年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5号令),商务部3号令的新变化体现在: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新规下,仅当企业的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时,才需上报商务部核准,其他境外投资仅需备案。

据商务部介绍,2013年,商务部门共核准对外投资的事项6608项。在这些项目中,新规下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仅有约100项,即在此前需要审批的项目中,98%的项目已经不需要再审批,只需备案即可。

缩小核准范围

伴随审批制度原则的变化,新规对需核准境外投资的门槛也作了大幅度提高,即删除了商务部5号令中要求中方投资达到特定数额时或需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或SPV)时应向商务部申请核准的规定。

这进一步削减了商务部门的审批权力,也意味着:首先,今后不论中央或地方企业将不再需要考虑投资数额可能对商务部投资审批难度和耗时带来的影响;其次,由于SPV此前已为众多境外投资所使用,新规取消对SPV设立的核准要求更将极大便利境外投资交易架构的设计和加快交易进程。

新规生效后,所有企业需核准的境外投资将只由商务部负责审批;而对于企业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应向商务部申请,地方企业则向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简化审批流程

新规下的审批时限和文件要求都在5号令的基础上作了缩简。对于需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的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而对于需备案的境外投资,其程序实为沿用5号令中的简易核准程序,商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时机选择更灵活

由于商务部3号令删除了原5号令中“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这似乎预示企业将可以自主、灵活选择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机,在投资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可。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门的变化并不代表其他境外投资相关部门也将采取同样政策,例如发改委9号令即保留了投资事项获得发改委审批应为相关协议生效前置要件的规定。

另外,以往企业在申请境外投资审批时需要慎重考虑各部门间的衔接,以便快速、高效完成审批流程,推进投资进度。但在新规定下,企业就境外投资取得发改委审批已不再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的前置要件。这是由于商务部3号令已不再要求企业申请审批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即商务部的审批将不再依赖发改委的决定,企业可选择单独申请,或与发改委审批同时进行。

更自主

综上,商务部审批新规给予了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更大的自主性,有效降低了审批门槛,缩短了审批时限,可以为中国企业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松绑助力。但松绑并不代表中国政府将放任企业盲目赴海外投资,且相应企业也将独自承担更多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境内外财务、税务及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更好地设计交易结构、进行尽职调查、准备交易文件、规划完成审批,以便有效降低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在下期专栏中,我们将着重介绍商务部3号令与发改委9号令之间的区别,以及商务部3号令出台后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时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继达、合伙人杨锋

DaHui Lawyers Logo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7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 +86 10 6535 5888

传真: +86 10 6535 5899

www.dahuilawyers.com

电子信箱: jida.zhang@DaHuiLawyers.com

owen.yang@DaHuiLawyers.com

www.dahuilawy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