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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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于2010220日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办法》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可采用的两种征税方式,规定了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不同行业的核定利润率,并且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从事混合业务、境内外劳务收入进行征税的处理原则。

两种征税方式

企业据实申报缴税方式:由非居民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方式:对于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三种方法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列明了三种方法各自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

不同行业的核定利润率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在核定征收方式下,非居民企业从事以下三类行业各自的利润率: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管理服务;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还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实践中,如果非居民企业适用上述核定利润率将明显高于其实际利润率,则可以通过置备健全的会计账簿,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来主张适用据实申报的征税方法。

对混合业务收入的税收处理

《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对非居民企业同时销售货物并提供相关劳务,或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两种混合业务情形下的应税所得的核定征收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

《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大都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办法》将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利润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将会对非居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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