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递延纳税

作者: 孙红新,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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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中的税务风险被关注已久,特别是递延纳税在股权激励中的重要影响,使我们在制作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必须提高对于有关递延纳税政策的重视。

递延纳税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69号文”)第二条第十项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3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简称“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35号文和101号文是递延纳税的主要政策依据,就主体条件、计算、申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中的人员配置、行权、施权、转让等安排上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是否一定降低员工税费?

Sun Hongxin, Zhilin Law Firm
孙红新
律师
志霖律师事务所

以非上市公司的激励政策为例,根据101号文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权)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票(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可见,可进行递延纳税的员工仅在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税影响因素主要为转让价与施权价的差额。对于不适用递延政策的非上市公司员工,参考35号文的规定,如其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对于该员工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其个人所得税增加一个环节,即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此外,对于不适用递延政策的员工,如果在未来转让时,其转让价格高于行权价格,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递延纳税与不递延纳税员工二者的个税计算均包含了转让价与行权价差异产生的个税影响,故此,在判断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节税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不能一概而论。

谁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对于非上市企业员工而言,并非所有享受股权激励的员工都可进行递延纳税。根据101号文的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 激励标的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近六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满三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一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满三年,且解禁后持有满一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三年,且上述时间条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此外,如果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相关人员须为:

    1.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或
    2.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果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必须要在人员选择上做好规划,且通过内部人员委任、项目分配等方面做好书面文件管理,以备核查。

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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