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瑕疵仲裁条款在香港提起仲裁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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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瑕疵仲裁条款在香港提起仲裁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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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条款是仲裁的基石,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然而,实务中,瑕疵仲裁条款并不罕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下称“贸仲香港”)在日常案件管理和接受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常见的仲裁条款瑕疵包括: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不存在或不明确、仲裁条款的双语版本互相冲突或不兼容、约定的仲裁庭组成程序难以执行等。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在争议发生后才发现合同所载仲裁条款存在瑕疵,且对是否能够基于瑕疵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程序往往毫无头绪。

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根据瑕疵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程序,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香港仲裁庭将如何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笔者将以贸仲香港审结的,涉及瑕疵仲裁条款的某案件作为实例进行分析。

仲裁条款和管辖权异议

案涉合同以英文书就,其仲裁条款约定:“All disputes …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The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HONG KONG …”(“争议……须向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本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辖”)。

申请人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向贸仲香港提交仲裁申请,贸仲香港对案件材料进行表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仲规则》)的规定受理了案件并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了《仲裁通知》。

其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质疑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并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则反驳称,仲裁条款所指仲裁机构的名称与贸仲香港高度相似,清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有意将争议提交至贸仲香港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

根据《贸仲规则》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经开庭审理,仲裁庭对本案管辖权异议单独作出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并确定贸仲香港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涉及对仲裁条款的解释。通过援引香港终审法院Jumbo King v Faithful Properties (1999)以及Fully Profit (Asia)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3)等判例,仲裁庭认为合同条款的解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包括参考合同签署的背景、有关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及相关的事实情况。

仲裁庭进一步援引Lucky-Goldstar International (HK) v Ng Moo Kee Engineering (1993) 以及HKL Group v Riqz International (2013)两个判例,认为若仲裁条款表明合同各方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虽然仲裁条款指向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但(仲裁庭)可以进一步通过仲裁条款所指向的城市或争议涉及的业务类别,推断合同各方所约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进一步诠释,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下,在香港只有贸仲香港的英文名称含有“Economic and Trade”该等对仲裁案件类别进行定性的字眼;再者,在香港只有贸仲香港的英文名称包含“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的每一个单词。

基于上述理由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交易背景,仲裁庭决定:“该仲裁条款中的‘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应被诠释为‘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re’(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因此,仲裁庭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参考意义

上述案例对于订立了瑕疵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首先,贸仲香港在立案阶段一般只对仲裁条款进行表面审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贸仲香港提交仲裁申请。如贸仲香港经表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根据《贸仲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再者,有别于内地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34条以及《贸仲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贸仲香港的仲裁庭拥有自裁管辖权(competence-competence),仲裁庭可以直接就自身是否拥有对案涉争议的管辖权作出决定,而无需仲裁机构的授权,可以有效缩短程序时长,提高程序效率。

善用示范仲裁条款

实务中,贸仲香港审结的,涉及瑕疵仲裁条款的案件中,暂未有仲裁庭作出贸仲香港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决定。

尽管如此,为避免因管辖权异议所可能导致的额外仲裁费用,当事人可以考虑将示范仲裁条款纳入合同。例如,贸仲香港的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对仲裁条款的管辖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开庭地等事项进行约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法律顾问区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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