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热点

作者: 向丹阳和李文成,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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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针对保险中介领域,银保监会多次部署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加快监管政策推陈出新,提高监管要求。随着银保监合并后属地监管强化,中介监管处罚形势日趋严峻,并呈现如下趋势:(1)处罚趋严,2021年,保险中介机构累计罚款逾3500万元,单笔罚单年度最高处罚金额12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罚款金额最高达452万元。相较保险公司,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新业务、限制开展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更多见于保险中介机构。(2)同查同处,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对两者一并查处。2021年,超2800家保险中介被注销许可证,汽车类兼业代理占五成,7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

问: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对股东有哪些新的要求?

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热点 向丹阳
向丹阳
资深律师
安杰律师事务所

答: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介牌照即将开闸,但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工商企业的兼业代理牌照尚未包括在内。对于申请人的注册资本,要求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并应实施托管。全国性机构最低限额5000万元,区域性机构最低限额提升至2000万元。

对于股东资质,列出股东准入负面清单,包括五年内受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犯罪接受调查、严重失信等主体。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此外,保险机构的董监高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规定。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并不再对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设限。

问:“转委托(代理)”和“管理型总代理”有哪些监管要求?

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热点 李文成
李文成
律师助理
安杰律师事务所

答:“转委托”模式,亦称“转代理”,监管对此并无明确定义。从目前监管规则来看,禁止转委托的情形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代理的业务,互联网企业代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一般旨在规避监管对中介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例如区域中介机构通过注册地以外的中介办理当地保险业务;或是扩大经营规模,即所谓“管理型总代理”。

近日,河南银保监局叫停部分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名义开展合作的业务模式。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或经纪协议后,再由该中介机构统一与其他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往来。该模式不无其合理性,部分中小中介机构可代理仅大机构才能拿到的高性价比产品。但监管认为该模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令保险公司无法有效管理合作中介渠道。目前,其他监管局尚未跟进。

此前,银保监会人士曾发言鼓励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但其鼓励的是“中介功能拓展”,而非“业务转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保险销售的基本功能之外,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市场营销、收取保费、核保、理赔、风险管理、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协助安排再保险等。

问: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规定有何影响?

答:2021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整改不达标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信息化工作涵盖所有保险中介机构,要求建立数据匹配一致、相互验证的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

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哪些新的监管要求?

答:2020年底,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力图改革现有营销体制,破除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金字塔模式,提高代理人的专业和收入水平。该制度源自美国等发达保险市场,但在中国推行伊始,暂时不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主要有以下新的要求:

(1)打破现有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直接按照代理销售保费计提佣金。可以招收辅助人员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工作,但不得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人。

(2)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允许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目前深圳已出台登记注册指引。

(3)更高准入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设置多环节的工作流程,搭建多部门人员组成的面试队伍。

(4)差异化授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严格执行销售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实行差别授权。

安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向丹阳、律师助理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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