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破产的实践及其对投融资领域的影响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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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此后,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下称“类个人破产”)逐步在深圳、浙江等地区开展试点。

从立法目的看,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化解执行程序的困境,即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公平受偿的前提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的机会。该制度一旦实施,亦将对投融资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深圳、浙江的类个人破产制度展开论述。

重要概念解析

(1)债务人义务

当前个人破产的实践及其对投融资领域的影响 王振翔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首先,债务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配合破产审判或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其中包括: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接受管理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债权人质询;主动报告个人信息变动;遵守离开居住地报备和出境限制管理;报告个人甚至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债务情况;不得进行个别清偿;其他规范性文件、破产审判和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其次,债务人负有遵守消费限制的义务。纵览两地的类个人破产制度文件,相较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限制,个人破产中债务人消费限制相对放松,允许债务人乘坐飞机经济舱以及高铁二等座。

(2)豁免财产

指法院依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同意债务人保留的,用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权利的财产,一般包含(i)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必需费用以债务人及需要其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属在当地所需最低生活保障为限,必需品为衣物、家具等;(ii)专属于债务人的保障型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iii)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但价值不大的物品,通常指债务人所得的勋章等动产。台州等部分地区亦规定豁免财产的总价值,例如不得超过两万元。

豁免财产清单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并表决通过,由法院裁定生效。豁免财产清单以外的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依规定接管并变价,用以清偿债务。

(3)行为考察期

又称免责考察期,由法院依照各地制度规定设置,通常为三到五年,主要根据债权人偿债比例、债权人谅解情况等确定。

行为考察期内,债务人仍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收入报告和消费限制义务。如有违反,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

(4)完成个人破产程序的效力

考察期届满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法院应当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或终结执行,并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所致赔偿责任、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扶养、扶养费用、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所欠税款和违法犯罪的罚金、债务人故意遗漏的破产债权等除外。

与投融资业务的关系

当前,类个人破产实践仍然存在制度效力和社会认知层面的阻力,从台州中院2021年3月发布的报告可见一斑。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46件,审结119件,其中认定为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以及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总计25件,仅占审结数的21%。其他案件则以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行为、无法与债务人联系导致无法正常清理债务、存在案件社会效果不佳情况等原因未能成功实施个人债务清理。尽管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对投融资领域的影响仍值得参与各方了解关注。

(1)股权投资领域

当前,国内的股权投资领域大量适用对赌条款,将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业绩、经营成果(例如是否实现IPO)绑定在一起。投资机构缺乏系统的投后管理,帮助被投企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的情况相对较少,将本应通过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实现的权益收入异化为要求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投资对应的保底固定收入。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那些诚实参与对赌融资又不幸未能完成对赌目标的创业者所负担的债务将在经历个人破产后被依法免除。

(2)个贷类不良资产领域

个贷类不良资产包的资产估值亦将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此前的估值模型将债务人一生的收入作为估值基础,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则将受到行为考察期限制。

(3)金融贷款领域

囿于社会文化,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债权人通常更愿意接受一次性偿债,拒绝以债务人未来几年的不确定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在此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试探为债务人提供还款融资的贷款服务,根据债务人考察期内的收入能力给予债务人授信,以一次性向债务人清偿。目前已有部分商业银行正在探索该类型业务。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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