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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高效的法律体系和丰富的选择,正在让新加坡成为日益受欢迎的国际争议解决地

亚洲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目的地的重要性日渐攀升,而新加坡凭借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地区内备受信赖且中立的跨境争议解决地。

“狮城”新加坡建立了以法治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公平、高效且广受推崇著称,在2020年世界正义工程(WJP)法治指数所调查的128个国家中排名第12位,并在清廉、秩序安全、监管执法、民事正义和刑事正义等方面领先亚洲。这些都有助于形成保护和执行商事权利的健全环境。世界银行在《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对新加坡予以认可,当中刊载其执行合同便利度分数在190个经济体中名列头筹。新加坡法律日益为人所接受,2019年新加坡法律学会的一项调查发现,在亚洲跨境交易最常采用的准据法中,新加坡法律紧随英国法之后排名第二。在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中,新加坡与伦敦并列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仲裁地。

Una Khng
Una Khng
主任
商事争议负责人
新加坡浩贤律师事务所
电话: +65 6011 0898
电子邮件: una.khng@helmsmanlaw.com

新加坡的法律生态系统得到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司法支持,旨在实现法律服务自由化和加强立法框架的政策不断出台。来自民法和普通法传统的国际知名法学家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出任法官,进一步加强了其世界一流的司法体系。因此,新加坡吸引了大量法律人才,包括商事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越来越多的杰出仲裁员和调解员。

新加坡的国际争议解决平台越来越忙碌。这些平台包括S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它们互为补充,各具特色和优势,为有相关需求的商事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绝佳选择。

可执行性往往是选择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而新加坡是诸多促进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和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执行的多边和双边公约的签字国。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于1958年开放签字以来,缔约国已达169个,仲裁裁决因此具备了广泛的可执行性。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也因有55个签字国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而得到了加强。作为高等法院,SICC的判决几乎可以在所有主要商事司法管辖区和大量地区性商事管辖区执行,包括通过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执行。

可选机制

最常选用的三种争议解决机制为诉讼(在国内或国际法庭)、仲裁和调解。仲裁和调解完全基于合意。当事人可在争议之前(例如将仲裁或调解条款加入合同)或争议发生后约定提交仲裁或调解。如无该等约定,仲裁庭不具备管辖权,调解人也无推动当事人谈判的依据。这意味着,要让第三方加入仲裁或调解,例如当有相关合同或请求权时,全体当事人(包括第三方)通常都必须同意。

相比之下,法院的管辖权来自相关立法。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管辖权协议,但是法院一旦因首先受理案件而取得了管辖权,即可行使强制管辖权,有权不经当事人同意,而让第三方加入诉讼。在这些机制中,争议解决的性质也不尽相同。诉讼和仲裁程序具有裁判性,最终会形成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终局性争议裁决;而调解是促进性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由此,当事人直接参与决定过程,能更好地控制结果。另一个不同点在于,仲裁和调解程序默认是保密的,而除某些例外情形外,诉讼普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

最后,当事人通常有权基于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对一审法院的裁决上诉,除非当事人约定限制或放弃该权利。但是,对于在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中做出的仲裁裁决,目前并无上诉渠道。唯一可诉诸的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只可基于有限理由,如欺诈、违反自然正义、超越管辖权、程序性违法、违反公共政策等。就调解而言,任何已达成的和解均属于合意和合同性质,不可上诉。

在国内和国际法庭进行的诉讼也有差异。例如,在新加坡国内法院,如果出现应予裁定的外国法问题,即被视作事实问题,要用专家证据予以证明。此时,外国法专家将被召集作为证人出庭,接受盘问,这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相比之下,在SICC诉讼中如果出现外国法问题,在SICC准许的前提下,可根据意见书而非证据裁定。如果获准,辩护律师可直接向SICC提交关于外国法的意见书,从而节约了召集专家证人的时间和费用。

当代世界的相互联系性不断增强。这也意味着,在向新加坡法院起诉的商事争议中,牵涉到的外国当事人越来越多,而他们可能不熟悉新加坡的法庭流程和程序。对于来自民法法系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而言,尤其如此。外国当事人还可能希望由来自本人司法管辖区、与之已建立关系的辩护律师代理诉讼。但是在新加坡国内法院,外国辩护律师通常没有出庭权。

SICC的程序规则提供了充分的灵活性,可按照当事人和在审争议的需要量身定制程序。在适当情况下,SICC可采用来自民法法系背景的当事人可能更熟悉的规则。外国律师可向SICC登记,而一经登记,他们即可在与新加坡无实质联系的SICC案件中代理当事人。

最新动态

新加坡国内法院和SICC最近都实行了新的程序规则,分别为2021年《法院规则》和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均于4月1日生效。2021年《法院规则》令规则用语更为简单和现代,并精简了程序。通过程序改革,如开庭前统一申请以防止当事人分散起诉,以及使用专家证据须经法院准许,该规则赋予法院对案件进展的更大控制权。

同样,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也对SICC的程序进行了改革。该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诉讼提供便利,加入了来自诸多争议解决机制和法系的国际最佳实践。在保留了现行法院规则的很多主要特征之余,该规则仍然推陈出新。例如,起诉流程得到了简化,采用了统一起诉的模式。有争议的请求权要求通过三条裁判路径之一来裁决,取决于当事人和正在审理的争议的具体需要,且每条都涉及不同的提交法律论据和证据的方式。该规则还推出专门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建设待审案件清单,名列的案件如果技术上较为复杂,将由专家法官审理。

最近,新加坡最高法院颁布了第23A号令,规定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国际重组和破产诉讼程序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加坡重组和破产法律框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在国际仲裁方面,1994年出台《国际仲裁法》在2020年9月进行修订,自12月起施行。其中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协议并未规定仲裁员的任命程序,则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中将采用默认的仲裁员任命模式。此外,该法还明确承认仲裁庭和法院强制执行保密义务的权力。

该法的其他修订方案仍待审议,其中包括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相关机制,则当事人可选择在仲裁协议中加入就裁决引起的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利。此外,还有方案提供了当事人约定对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理由予以放弃或限制的选项。另外,新加坡最近开始了与诉讼融资有关的很多改革,国际和国内仲裁程序、若干SICC诉讼以及相关诉讼和调解程序开始允许第三方资助。自去年5月起,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律师还可与客户订立附条件收费协议。这一切都在强化新加坡作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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