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如何活用商标行政保护

作者: 陈坚和胡晓霞,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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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遇有维权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获赔数额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商标纠纷不同,中国采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权利人可以通过任一种方式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如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政保护的特点,活用行政保护程序,可以有效解决上述维权难的问题。

Chen Jian, Wan Rui Law Firm
陈坚
主任
万瑞律师事务所

首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保护程序部分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权利人很难掌握证据,即使发现侵权线索,也无法进入工厂或仓库内取证。即便是聘请市场调查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也有诸多限制和不便,很难获得满足诉讼要求的证据。商标执法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可以采取有力的执法手段,并具有行政强制力。例如,商标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调查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进入生产工厂或仓库中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清单甚至扣押。权利人可以通过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来查清和固定侵权事实,并作为日后侵权诉讼的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是由行政机关获取,可信度高,在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容易被法院采纳。

其次,商标权利人利用行政保护程序可以降低维权费用。相对司法途径而言,在启动行政保护程序时,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初步的侵权证据即可,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负担,权利人只需要聘请专业市场调查人员进行前期初步调查即可。而且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理,权利人和律师需要做的工作较少,产生的费用也少,且行政机关也不会向权利人收取费用。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调查费、律师费的支出减少,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Hu Xiaoxia, Wan Rui Law Firm
胡晓霞
律师
万瑞律师事务所

再有,商标权利人活用行政保护程序可以提高获得赔偿的数额。虽然行政保护程序中行政机关只能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已经对侵权事实有一个基本的认定,在调解程序中侵权人明显处于劣势,权利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双方容易达成和解,权利人也更容易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即使调解不成功,商标权利人亦可以借助行政机关调查和掌握的证据,例如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额,销售金额,甚至是财务账册,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更高数额的损害赔偿。如果侵权人在行政处罚后还不停止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后,行政保护的维权效果较好。行政执法从受理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约是3—6个月的时间,速度快,效率高,能快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这对于某些市场周期较短、更新换代较好的产品尤为重要。一旦商标执法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六十条规定,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以及处以相应罚款。 并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规定,商标执法部门会在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警示侵权者,保护消费者,约束执法者。这些手段对于制止侵权非常有效。

就具体实践而言,商标权利人要启动行政保护程序,只需提供两类证据和材料。第一类是侵权证据,明确侵权的主体以及侵权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构成何种侵权。权利人还需调查落实侵权嫌疑人的生产地、生产规模、仓储地以及销售途径等,以便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对于可能灭失的信息或材料,如网站、网店及带有侵权商标的样品,建议公证。第二类是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以及权属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合同等。如果是涉外的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文件还需公证认证。做好上述准备后,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商标执法部门提出请求。侵权品的生产、销售、仓储地、侵权人有实际经营的注册地等县级以上商标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

商标行政保护是商标权利人的维权利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维权目的、维权效果、各种保护方式的优缺点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最佳的维权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并活用商标行政保护程序,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万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坚,律师胡晓霞。万瑞律师事务所是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旗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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