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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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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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新增的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11个省(自治区)可以按照2010年7月1日颁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营项目结算。

同时,吉林、黑龙江、西藏和新疆的试点企业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规定,上述11个新增省(自治区)以及吉林、黑龙江、西藏及新疆的政府,应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这些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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