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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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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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对201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程序和申请文件等事项(参见《商法》第二辑第三期第五页)。

根据《规定》的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提出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另外,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前,申请人可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进行沟通。

《规定》列出了并购安全审查应提交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1. 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
  2. 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 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4.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章程、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5. 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6. 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7. 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8. 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申请,商务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终止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等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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