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则

作者: DPS Parm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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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人颁布永久禁制令、准予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在防止今后侵权。

印度最高法院清晰地阐述了获得禁制令的原则。在“Morgan Stanley Mutual Fund v Kartick Das”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以下条件均得以满足时才应颁布临时禁制令:拒绝颁布造成的司法不公甚于颁布;申请禁制令的当事人表现出了最大诚信;申请人已满足一般原则,例如,找到充分而明显的理由,证明便利权衡方面有利于自己,请求赔偿的是无法挽回的损失等。滥用该等原则的任何行为均会遭到法院的严厉惩处。

DPS Parmar, LexOrbis, Extraordinary rules for exemplary damages in IP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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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禁制令未阻止毫无悔意的侵权人一再侵权,则需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法院将面临如何评估惩戒性损害赔偿金额的难题。原告索要的金额往往过大,超过了对本金和利润的合理计算。法院并未忽视以下事实:法院判给损害赔偿,是将钱放到原告口袋里,而不是补偿原告。准予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特别命令,只有法院信纳,惩戒性或惩罚性要件无法通过判给相当于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得到充分满足时,才会做出。不过,印度最高法院并未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此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要求法院制定标准,以确保所判给的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的相称性。在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法院可不受限制地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在“Whatm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P Mehta and Ors”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判给惩戒性损害赔偿时,指出“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对原告权利的影响,是故意、有意识且蓄意的,持续超过25年。原告一再采取法律行动,却未能威慑被告。在本席记录的陈述中,被告未表现出任何悔意。”德里高等法院援引了英格兰的“Rookes v BarnardNo 1”和“Cassell & Co Ltd v Broome”案。两案均经印度最高法院认可为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并非独立救济之原则的权威判例。

在可能会判给惩戒性损害赔偿的一类案件中,侵权人计算出侵权牟取的利润将大于判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般及特别损害赔偿。因此,只有在作为一般损害赔偿的补充,或作为对该等损害赔偿的上调时,才会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该案管辖法律为2015年《商事法院、高等法院商事庭及商事上诉庭法》和2018年《德里高等法院(初审)规则》。根据这两部法律,实际成本是应判给的,同时德里高等法院还判原告获得近150万印度卢比(20,000美元)全部成本,包括被告试图隐瞒实情而引起的多重法律程序、诉讼费、受命在多个地点盘点侵权商品并记录陈述的多位地方专员的费用。

这些案件表明,一再蓄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院严厉惩处。法院有权对侵权人和仿冒者采取惩戒性行动,剥夺侵权人估算出的将会累积的利润,即使他们已支付了通常水平的损害赔偿。例如,在Whatman案中,除诉讼成本外,德里高等法院还判给了近4,000万印度卢比(524,000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显然,法院会毫不犹豫地惩处一再蓄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尽管按常规法院不会行使该权力,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持续侵权行为的侵害。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将帮助权利人采取适当行动。

DPS Parmar现为LexOrbis特别顾问,曾任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技术委员(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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