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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金融动荡,离岸管辖区先进制度为跨境重组债务的全球公司提供可行方案

大型企业集团的公司和债务结构错综复杂且跨国分布,其跨境重组往往伴随着多个管辖区内的平行诉讼,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法院正处于破产和重组法律最新发展的前沿。

尽管这两个管辖区各自的债务重组法律有相似也有不同,但就帮助财困公司克服当前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带来的挑战而言,这两个管辖区的法院均表现出不凡的创新能力和优势。

BVI轻度干预

Debt restructuring in the BVI and Cayman Islands, Han Wenhao
韩文浩
合伙人
上海衡力斯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2030 7817, +86 150 2172 5582
电子邮件: wenhao.han@harneys.cn

BVI债务重组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在著名的Constellation案件之后,法院可以行使BVI《破产法》第170条规定的一般权力,批准“轻度干预”(soft touch)临时清算,以帮助重组。

与传统清算相比,“轻度干预”临时清算允许BVI公司继续由董事管理,并在临时清算人的协助和指导下重组债务。轻度干预临时清算,旨在让公司保持持续经营企业地位,同时给债权人带来更好的结果(相比于在传统清算中本将面临的结果)。

任命临时清算人不会自动导致债务暂缓清偿,不过在公司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就中止诉讼批准概括性的法定债务暂缓清偿。一旦法院批准债务暂缓清偿,公司便会获得喘息空间,在未被债权人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实施重组。

由于上述发展,BVI现在与其他普通法管辖区保持一致,推进了债务重组作为清算替代方案的理念。

在“轻度干预”临时清算中,BVI公司可以通过《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79A条规定的债务重整方案(scheme of arrangement)重组债务。这是一种法定措施,在经过法院批准后,可以实施由规定比例的债权人批准的债务重组计划(简单来说,这是公司与债权人有关债务的重整方案)。要获得法院批准,重整方案需要由代表出席并投票的重整方案债权人的75%(以价值论)多数批准。

在近期的Rongxinda DevelopmentBVI案件中,虽然相关重整方案能否在全球各地强制执行尚不明确,但Adrian Jack法官认为,国际认可问题并不重要,法院没有理由不批准重整方案。

为完整起见,BVI也有“安排计划”(plan of arrangement)制度。公司董事可在批准安排计划后,申请BVI法院批准。不过,异议债权人可能会反对此项申请,因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开曼重组

开曼群岛近期公告,将通过《2021年公司(修订)法》改革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五部分,这是开曼群岛重组制度最引人注目的发展。

此次修订允许无法(或可能无法)偿债并有意向债权人提交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的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呈请任命重组专员。

立法者希望借此将现有制度现代化,为寻求在开曼群岛大法院监督下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司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和更有力的保护。

该法生效(很有可能是在2022年下半年)后,公司董事可以呈请任命重组专员,以维持公司运营,而无需呈请清盘。

这种做法比上文提及的临时清算程序更为友好。在现有制度下,公司需要在申请任命临时清算人前呈请清盘。

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是,在未获得股东或章程细则正式授权的情况下,公司董事是否有权呈请清盘。

而在新制度下,不论董事是否享有根据公司章程如此行事的明确权力,董事仍然可以选择呈请任命重组专员,且无需股东决议。

作为另一项优势,呈请任命重组专员时,域外债务自动暂缓清偿。因此,保护公司免受债权人在开曼或其他管辖区对公司采取行动,消除债权人试图清算公司的威胁。此外,除经开曼法院许可外,拟对公司清盘的任何决议均无法通过。

获得任命后,重组专员将能够履行临时清算人当前承担的类似职责,协助并促进财困公司在费用更低、监管障碍更少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整方案协商和重组财务负债。此次修订适用于根据该法、外国法律或协商重组项下的和解协议和重整方案。

平行诉讼

香港上市的许多中国大陆企业集团通过发行美元债务筹资,相关债务票据适用纽约法律。就债务重组而言,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是,在公司注册或主要利益所在的离岸管辖区推出偿债方案,以清偿此类债务,然后通过在附属诉讼中提出申请,以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获得美国法院认可。不过,最新的案例法表明,这可能并不适合于所有公司,具体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状况。

《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的认可,是在程序上阻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美国的财产提出诉讼,但不会解除债务。换言之,认可的地域效力仅限于美国。

如果公司需要解除适用纽约法律的债务,并阻止没有参与重整方案的债权人在其他管辖区对公司清算,正确的程序是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提出申请,该申请在全球有效。

许多普通法管辖区采用英国“吉布斯规则”(rule in Gibbs)。根据该规则,债务被视为解除的唯一情形是,已根据债务票据所适用的管辖区法律解除债务。因此,由适用外国法律(例如纽约或中国香港法律)的离岸管辖区法院批准的偿债方案,将视为对参与偿债方案并接受该法院管辖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不过,该偿债方案无法约束没有在该管辖区参与偿债方案诉讼或相关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因此,除在公司注册所在的或者企业的资产持有实体成立所在的BVI或开曼境内申请偿债方案外,有时还可能需要在债务适用法律的管辖区申请平行的偿债方案,以消除各别不满的债权人在该外国管辖区对公司提出索赔的风险。

结论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流动性很重要。对债权人和财困公司而言,在流动性耗尽前就债务重组尽早展开咨询是明智选择。

BVI的轻度干预临时清算以及开曼群岛即将生效的重组专员制度,给具有重组集团债务需要的离岸企业提供了额外选择,可以帮助此类企业恢复经营活力。

如果正确使用,这些程序能够保护财困公司免受攻击型债权人和财困投资人的诉讼,并同时提供改善业务和避免清算的喘息空间,瑞幸咖啡近期的成功债务重组即为力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程序还向债权人提供优于清算的偿还结果。

此外,在外国进行破产诉讼的企业集团为防止投机型债权人对在BVI和开曼群岛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提起单方面的附属诉讼,视情况而定,从而先发制人,取得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势,同样可以考虑使用上述保护程序,以避免对企业集团整个重组方案的干扰,损害其他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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