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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如同天平的两端,妥善处理两者关系是各国和地区政策制定者的议题。公司需要全面了解政府决策业务的影响

中国

菲律宾

韩国

中国

2022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同比增长2.5%。为了防控疫情,中国部分地区采取了封控措施,第二季度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但自第三季度开始,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宏观支持政策效果逐渐显现,中国经济有了改善。

回顾2022年已经过去的10个月,中国的税收政策凸现出三条明显的主线。在流转税方面,加大了对受新冠疫情及能源危机影响较大的制造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退税力度(增值税收入大幅下降,出口退税上升)。

在直接税方面,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大幅上升)。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明确与开放。

相应地,在税收监管方面,中国税务机关正在逐步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发票电子化改革及税收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使税务监管更精准、刚性。

退税

2022年,所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同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法比较
王朝晖
高级合伙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5706 8050
电子邮件: wangzhaohui@jtn.com

此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自4月1日至年底,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免征增值税。

从2022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相关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税务机关还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上述流转税方面的减税退税政策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有效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作者注意到,在不少企业申请流转税方面的减税退税过程中,出现了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虚假申报等情形,引致税务机关关注乃至进行税务检查,企业也因此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乃至刑事责任。

加强监管

中国在2019年修订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该法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税务机关规制自然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法比较
陈映川
高级合伙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10 5706 8050
电子邮件: chenyingchuan@jtnfa.com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了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

报告提出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自2022年1月1日起,股权投资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在2021年底前,利用中国境内的税收洼地、财政返还政策、核定征收政策成为了被普遍采用的脱法避税手段,而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务信息不对称进行所谓的跨境税务筹划也屡见不鲜。但在2022年,简单粗暴的避税手段(个人所得税项下)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

明确与开放的政策

自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海南方案》”)发布以来,各主管部门在2021年陆续发布多项政策,对落实《海南方案》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及外资准入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2022年9月27日,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希望能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既要促进自贸港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又要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补充公告》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任职或受雇的企业或单位。

《补充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对海南自贸港 “实质经营”四要素(即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的判断标准。对“实质经营”增加了负面规定,包括企业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等情形。

《补充公告》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优化了实质性经营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建立了实质性经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的权益。

展望

作者认为,在2022年第四季度以及即将到来的2023年,中国税收政策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展:

    • “以数治税”。中国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中国税务机关未来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精准监管转变。
    • “双碳目标”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国提出要用历史最短的时间,在2030年“碳达峰”,在2060年达到“碳中和”。我们认为与前述目标相对应的环境保护、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使用以及碳减排碳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会成为新的重点。
    • 针对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退税将会持续。减税降费会一直成为中国财税政策的主基调,其中包括对制造行业的升级扶持、对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已经在施行并将继续推行的大规模留抵退税,以及加大对企业创新相关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 对税收违法行为高发领域继续加强税务稽查。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同时,依托“精准税务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税务机关将按要求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继续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JINCHENG TONGDA & NEAL

JINCHENG TONGDA & NEAL (J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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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税法比较
Karen Ocampo
合伙人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电话: +632 7625 0765
电子邮件: kocampo@ocamposuralvo.com

世界各国政府不断探索数字经济征税方法。数字经济难界定、无国界,对现行税收征管带来挑战,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各国税收监管机构的共识。但何种路径最有效?对这一问题,各国看法不一,一些国家采用直接税,另一些国家则采用间接税。

各国政府都已着手其政策选择,但哪种征税政策对数字经济最有效?数字服务税?扩大消费税?亦或其他更新颖的方法?答案仍不明确。

菲律宾国会正就数字经济的征税模式展开激烈辩论。领头的是国会议员Joey Salceda,他指出:“数字经济正在快速增长,但数字经济税收却停滞不前。”2019年,菲律宾税务局的数字经济税收约为450亿菲律宾比索(折合美元764,220元),2020年保持不变。“鉴于数字交易的增长,这一统计难以置信”,他说。

最初的立法草案试图对外国数字经济公司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这一提议没有被采纳。最新提案的焦点是修改扩大增值税规则,以确保数字商品和服务都纳入增值税系统。

拟议措施

8月,菲律宾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一读通过了众议院第4122号法案,拟对数字交易征收12%的增值税。该法案合并了在第19届国会提交的三项法案,这些法案都基于之前在三读(即最后一读)时批准的一项措施。

拟议的措施旨在修订《国内税收法》第105条,将数字或电子性质的货物以及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该法案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就通过其平台进行的交易评估、征收和汇缴增值税。

法案对数字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是“为买卖商品和服务之目的运营在线平台,或为代表他人提供数字服务而进行交易,从而向买方出售数字服务或商品的服务提供商”。

税法比较
Abigael Demdam
资深律师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电话:+632 7625 0765
电子邮件: ademdam@ocamposuralvo.com

根据该法案,数字服务提供商可以是:

  • 第三方,如通过信息技术或互联网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卖方,或在商品和服务买卖方之间充当中间人的第三方,如商户或零售商,他们代表卖方从买方处收取或接收商品或服务费用,并从中收取佣金;
  • 促销平台提供商,利用互联网发送营销信息以吸引买方;
  • 在线拍卖平台,卖方将产品或服务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 数字服务提供商,对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收取定期订阅费;或者
  • 商品或电子及在线服务提供商,商品或服务通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如互联网)交付。

该法案还定义了以下术语:

  • 买方是指出于个人消费或贸易或商业目的,在菲律宾居住或消费数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应税数字服务的任何人。
  • 数字服务是指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上交付或订购的任何服务,服务的获取依赖信息技术的使用,服务交付可自动完成。

除上述一般性定义外,法案还列举了各类数字服务,包括:软件、更新、附加组件、网站过滤器和防火墙的在线许可;移动应用、视频游戏和网络游戏;网络广播和网络研讨会;音乐、文件、图像、文本和信息等数字内容的供应;广告平台,如在无形媒体平台上提供在线广告空间的平台;用于商品或服务销售、展示和比价的d 线平台,如电子集市或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社交网络;数据库和托管,如网站托管、在线数据仓库、文件共享和云存储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电信;在线培训,如提供远程教学、网络学习、在线课程和网络研讨会;在线报纸和期刊订阅;以及支付处理服务。

拟议的措施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在以下情况下申报增值税:

  • 截止增值税申报日前12个月内的总销售额或总收款(不包括免除增值税的部分)超过300万菲律宾比索的最低标准;或者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增值税申报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数字服务业务的总销售额或总收款将超过最低标准。

该措施还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指定一个代表处或代理人(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来协助遵守税法的规定。

应注意,该法案要求税务机关为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建立一个简化的自动注册系统”,并允许该等提供商“开具电子发票或收据”,但须遵守财政部长根据国税局局长的建议发布的任何条文。

期望和不确定性

在国际上,有些管辖区的立法采纳了经合组织的国际增值税准则,其条文设计以鼓励合规为基调,菲律宾目前的措施也类似,从简化申报注册、通过术语定义明确税务范围等规定即可看出。

税法比较
Flourence Katherine S Enriquez
资深律师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电话:+632 7625 0765
电子邮件: fenriquez@ocamposuralvo.com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些重要问题,仍待法律的完善,实施细则的出台。

例如,在对特定交易征收增值税时,需要确定买方的居住地或消费地。但供应商在确定买方的居住地或消费地时须获取哪些关键证据呢?

至于合规制度,人们期望这一制度应得到充分简化,以降低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的成本,从而鼓励合规。对于受影响的实体来说,了解该制度的规定至关重要,包括申报频率、纳税申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纳税方法、必须填写的发票明细以及必须保存的账簿类型。

明确不合规的后果(不管是未能申报、未能及时申报还是未能缴纳税款)不仅有利于纳税人的合规,也有利于税收管理,这将减少税收措施的不均衡执行。

最后,拟议措施要求的注册将带来哪些效果?法律应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性。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注册仅为增值税申报之目的,那么法律必须载明,让拟注册提供商放心,此举不代表他们会在菲律宾设立常设机构。注册要求是否影响菲律宾公司法下的营商规则?这一问题也须说明。

如果要鼓励非居民企业申报和合规,就必须提高规则适用的确定性。

OCAMPO AND SURALVO

OCAMPO AND SURALVO
6/F Liberty Center Bldg, 104 HV Dela Costa St

Salcedo Village, Makati City,

Metro Manila – 1227, Philippines

电话: +632 7625 0765

电子信箱: info@ocamposuralv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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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加密货币在韩国年轻人中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投资选择,被视为解决经济困境的和快速赚大钱的一种方式。加密货币征税也因此成了热门政治话题。

税法比较
Ross Harman
外国律师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
电话:+822 6386 7876
电子邮件: ross.harman@leeko.com

笔者将在本文对加密货币征税制度作最新解释,但提醒读者注意,任何对规则的解释都会很快过时。几个月后,立场可能又会发生变化。

在撰写本文时,在韩国,任何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或事件都不需要缴纳任何形式的税收,涉及国内公司的情况除外。前总统文在寅领导的前政府曾公布征税计划,最初计划从202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加密货币交易征税,之后又将这一日期推迟一年。目前,现行法律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居民个人加密货币交易征税。

但今年5月上任的现任总统尹锡悦建议将征税生效日期推迟到2025年,经济和财政部也相应地发布了相关提案。

提案有望在适当时机获得国会批准,但并非自动批准。尹锡悦总统推迟对加密货币的征税可能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吸引年轻选民的需要。

因为加密货币税收计划的反复变化,税务顾问很难及时了解最新情况。计划再次改变,或者税收进一步推迟,延至预定的2025年1月1日之后,也不足为奇。

税收视角

加密货币的精确定义值得广泛讨论,尤其考虑到其种类繁多。但它们都有些常见特征,重要特征包括:使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和虚拟化。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只有一个真正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加密货币是否确如其名,是一种货币,还是一种资产。

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许多成员国一样,韩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就税收而言,加密货币应被视为一种资产。事实上,加密货币的韩语术语(가상자산)的更准确的英文翻译是虚拟资产。

应税事件

一旦人们理解加密货币应被视为一种资产,税收处理就变得更加清晰,其规则与其他类型资产的交易适用的规则大致相同。

税法比较
Tom Kwon
资深外国律师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
电话:+822 6386 6627
电子邮件: tom.kwon@leeko.com

几个涉及加密货币的活动初看起来有可能成为应税事件,即加密货币r 创设(或获取)、处置(包括从交换平台转移到个人钱包)和借贷。

在韩国,创设或获取加密货币是免税事件,无论通过挖矿或其他方式创设加密货币的,还是通过货币对价或非货币对价获取,均不纳税。

但加密货币的创设或获取仍与税收有一定的相关性,因为在处置时,其此时的价值将用于计算应纳税收益。

与其他资产一样,当处置加密货币实现收益时,该收益需要纳税。更具体地说,处置意味着加密货币被转让、借出或收回(后者仅适用于非本地居民),以换取对价。

收益等于收到的转让对价减去获取价格(其创设或获取的附带费用包含在价格中)。对于2023年1月1日之前持有的加密货币,截至2023年1月1日的市场价值和实际获取价格中的较大者为其获取价。对于后者,出于会计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移动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

韩国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税法中明确提到的项目才可以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拟议的立法明确规定加密货币收益将被归类为其他收入,并应在纳税申报单上记作其他收入。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和公司的税率和缴纳方式将有所不同。

税法比较
Park Jeongwoo
资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
电话:+822 6386 6276
电子邮件: jeongwoo.park@leeko.com

居民个人。从2023年1月起,全球加密货币收益超过250万韩元(1,750美元)的,将按22%的统一税率征税,每年在所得税申报期(5月)报告收益。由于该税适用于全球收益,因此无法通过在韩国以外的账户中持有加密货币来避税。

国内公司。虽然适用于国内公司的现行税法没有具体提及加密货币,但普遍认为加密货币收益将根据一般税收原则征税。因此,涉及国内公司的,不需要对法律进行具体修订,就可以将加密货币收益纳入征税范围。

与其他类型的应税收益一样,加密货币收益被添加到其他年度应纳税公司收入中,收入超过2亿韩元的适用累进税,税率分别为22% (适用于2亿至200亿韩元部分);24.2%(适用于200至3000亿韩元部分);和27.5%(超过3000亿韩元部分)。

这种收益在公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该申报表在营业年度最后一天起三个月内提交。与居民个人一样,该税适用于全球加密货币收益,因此不能通过在外国账户中持有加密货币来避税。

非居民个人或没有韩国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与居民个人的情况一样,在撰写本文时的现行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韩国来源的加密货币收益应纳税。严格来说,将税收推迟到2025年的提案只适用于居民个人,但在实践中,它也可能适用于非居民个人和外国公司。

截至2023年(或2025年,视情况而定),非居民个人或没有韩国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纳税原则如下:出于国际税收目的,加密货币收益与韩国有关联的(如交易通过韩国交易平台完成),将被视为韩国来源收入,与其他国内应税收益一样征税,即,收益的22%或转让价格的11%中的较低者。

不过,尽管拥有加密货币收益的非居民个人或公司将承受该税的经济负担,但他们不负责纳税申报或缴纳。与其他类型的收益一样,纳税申报和缴纳将通过预扣税完成,虚拟资产运营商将充当预扣税代理。话虽如此,对于获得这种收益的非居民个人或公司来说,好消息是,只要他们生活在与韩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他们就可以向虚拟资产运营商申请免税。

申请免税时须提交一份相对简单的申请表以及证明其居住国的文件。

增值税。没有法律条款明确提到增值税是否适用于加密货币交易。但税务机关在2021年发布的指南建议不将加密货币交易纳入增值税范围。因此,虽然还不能完全确定,但似乎目前的情况就是如此。

有待思考的问题

对个人(而非企业)投资者来说,好消息是至少目前加密货币收益是完全免税的,至少在未来两年内这种情况不太可能改变。

加密货币征税制是否会在2025年1月生效,亦或进一步推迟,让加密货币投资者享受更多免税期,还有待观察。

LEE & KO

LEE & KO
Hanjin Building, 63 Namdaemun-ro, Jung-gu

Seoul – 04532, South Korea

电话: +822 2772 4000

电子信箱: mail@leek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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