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加密货币为可以托管方式持有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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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Court Cryp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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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加密货币交易所Gatecoin Limited破产清算案件中,香港原讼法庭认定加密货币为“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产。

这项裁决受到广泛欢迎,澄清了加密货币的性质,以及加密货币存于交易所时投资者的权益性质。

这个裁决确认了加密货币在香港的资产属性,对加密货币市场主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 通过这个裁决,加密货币在香港的法律定位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大的确定性;
  • 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及其投资者而言,交易所的使用条款是决定所存的加密货币是否为投资者的信托资产的关键因素。交易所用户必须仔细审阅条款;
  • 在破产案件中,如果用户存于交易所的加密货币属于信托资产,在交易所清算时,加密货币将返还给用户。相反,如果加密货币属于交易所资产,那么这些加密货币将被取现,用于支付清算费用,以及用于偿还破产交易所的无担保债权人。

案件详情

Gatecoin Limited运营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平台。客户在平台开设账户,将加密货币或法币存于Gatecoin用于交易。2019年3月,Gatecoin破产,共同及各别清盘人也已委任。

清盘人依据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00(3)条规定申请法院认定:(1)Gatecoin持有的这些货币的属性;以及(2)这些货币如何分配给Gatecoin的客户。

条款

Gatecoin曾数次修改其条款。清算前的条款没有明确的信托声明,并明确否认Gatecoin及其客户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条款还规定存于交易所的加密货币和法币可储存于公链资产账户(pooled blockchain assets accounts)中,也可储存于综合法币账户(omnibus fiat accounts)中。

在实践中,Gatecoin客户所存货币被视为Gatecoin的资产。Gatecoin能够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形下使用其钱包中的加密货币,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Gatecoin经审计的财报将Gatecoin持有的加密货币视为其资产,将“客户存入货币”视为负债。

法院认为,根据最新版的条款,Gatecoin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这些货币,而不是为客户持有信托资产。

在实务中,这个裁定意味着,对于接受了最新条款的客户而言,在清算过程中,Gatecoin持有的“客户存入货币”将被视为Gatecoin的资产。存入货币的投资者不能对他们账户中的这些货币主张所有权,他们将被视为Gatecoin的无担保债权人。

加密货币属“资产”

法庭确认加密货币属于“资产”,且能够作为信托资产,因此这个裁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次裁决之前,法院曾对加密货币发出临时财产禁令,但当时没有任何一方称加密货币是“资产”。此次裁决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这也让香港与其他同样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接轨。

未来方向

本案体现了加密货币交易所条款的重要性。条款决定了交易所有多大权利处理用户的资产,以及交易所破产时,交易所用户能否得到任何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资者所存入的加密货币被规定为是托管资产,那么这些加密货币也会在交易所清算时退还给投资者。

在香港现行和即将出台的虚拟资产集中交易平台牌照发放制度下,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运营商将需要以托管资产的形式持有客户的法币和加密货币。这可确保所有用户或客户的资产都能全程与交易所运营商的资产隔离。

相反,像Gatecoin这样的非持牌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客户资产,将客户资产视为交易所运营商自己的资产。用户在非持牌交易平台存入资产时,应当注意相关的风险,可考虑使用其他具有资产隔离功能且承认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交易平台和托管方案。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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