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解决上市公司债务危机

作者: 孙林,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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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去杠杆进一步深化与资管新规落地,市场资金面紧缩,上市公司债务危机见诸报端。对尚有盈利能力和大额资本公积,但现金流紧缩的上市公司,在破产程序之外,探索债务危机解决方案具有现实需要。在该种情况下,参考股权分置改革时对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做法,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重回行业视线。

孙林 国枫律师事务所 资本公积
孙林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根据交易结构与发行对象的不同,资本公积定向转增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上市公司通过向现存股东转增,股东取得股权后向公司债权人出让股权,债权人以债权作为对价受让股份;(2)引入的外部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的定向转增股票,上市公司将股票认购款用于偿还债务;(3)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债权人定向发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债权人以债权作为对价认购股份,实现债务清偿。

向个别股东转增

公司是否可以向个别股东转增,《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可通过对公司法修订的历史沿革进行解释: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因此笔者理解,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资本公积仅限于在原股东范围内进行定向增发,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公积金转增资本需在原股东范围内派送股份或增加每股面值这一发行范围限制,从而确立了资本公积对原股东以外的主体增资发行的合法性。实际上,资本公积定向增发的处理在中国并不罕见,大量国有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通过对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以进行补偿的方式,帮助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实现股权流通一体化。如2009年张家界旅游集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即采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方式实现。

向非股东转增

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股东以外的对象转增有两种实现路径,一是由外部主体在公开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成为公司股东,进而对其定向转增,二是由上市公司根据与外部主体的协议,直接向其转增股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引发上市公司是否可直接向股东以外的对象定向转增的问题。笔者理解,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对象定向转增,理由如下:

1.《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对象进行限制,公司股东决议放弃资本公积增发派送股份,并同意由股东以外的人取得相应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实现债务清偿等的公司治理行为,是股东决定权和公司私法自治的体现,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尊重。

2.即便将资本公积转增对象限制为现有股东,外部主体仍可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此种限制的规范目的难以实现,将转增对象限制为现有股东,既无立法必要,也无规范价值。

3.资本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无论是向现有股东转增抑或向外部主体转增,相应利益均转变为公司资本,并未流出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未减少,经转增后的资本及其利益留存数额确定、留存状态稳定,符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

以清偿债务为目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由此引发资本公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定向转增涉嫌违反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问题。

笔者理解,资本公积来源于股本溢价而非经营收益,提取资本公积的目的在于巩固公司财产基础、提高公司信用。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目的在于明确资本和营业收益的区别、防止将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进行利润分配、避免通过融资行为弥补经营亏损。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中,虽交易的最终目的是清偿公司债务,但不是直接以资本公积金向债权人支付实现清偿,而是首先通过原股东、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的认购,将资本公积转变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定价恰当,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实质减少,资本公积转换为公司资本金的实质未发生改变,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是公司的股权或增发认购人所缴纳的股款,因此不构成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2014年,华锐风电即成功实施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此前,陷入危机的广夏(银川)实业更是通过实施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成功实现债务抵减。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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