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于2023年修订时正式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其中第六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及实践,探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优势,并尝试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选任和组成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高级合伙人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答: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旨在应对经济危机后公司财务丑闻频发的问题。目前,该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时,按照港交所规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引入该制度。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式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2024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上市的公司应当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对于已上市公司,应当逐步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截至目前,已有几家上市公司取消了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发布公告披露了具体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问: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存在哪些优势?
答:强化财务监督,更具针对性、有效性。近年来,公司董监高等主体主导的财务造假丑闻频出,公司财务问题不仅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还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公司对财务进行更具针对性、更有力的监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上交所自律指引》)2.2.10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审阅财务报告、定期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问题,提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专业人士主导,更具专业性、独立性。虽然现行《公司法》暂未对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有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交所自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经做出了尝试,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半数以上应当是独立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召集人,必要时还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这种兼具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安排,使得审计委员会能够更敏锐地识别财务风险和潜在问题,提升监督效能,值得非上市公司借鉴。
问: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实习律师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答: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成为提升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实现公司对财务状况的充分、专业、自我监督。但,现行《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未规定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选任。《上交所自律指引》2.2.7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以及2025年3月28日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因此,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型代表—上市公司而言,相关监管机构已明确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进行设置和选任。但对于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而言,公司治理情况有所不同,笔者就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和选任提出以下建议:
由股东(大)会选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若由董事会负责选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可能会优先选择与其利益一致的人选,影响委员会的独立性;或者倾向于维护自身或管理层的利益,而非股东或公司的整体利益,易引发利益冲突。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利益与公司日常经营与决策密切相关,由其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选任,更能保障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更为合理。
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若由公司内部董事担任,将很难做到监督与被监督的充分隔离。而独立董事由于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且多具备财会和法律背景,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能以更独立、客观和专业的外部视角监督公司决策,从而达到与公司内部董事隔离的效果,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及财务舞弊风险,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与完善,标志着中国公司现代化治理结构向国际化、专业化迈进。但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其必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期待未来在立法层面能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推动该制度在中国广泛适用,并真正发挥作用。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璐,实习律师何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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