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背景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高壮,北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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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统计,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第二季度全球货物贸易总值同比下降接近18%。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商来说,新冠疫情带来的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给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障碍,如何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销售公约》)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贸易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

法律分析

《销售公约》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针对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特别约定,应当受到尊重。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援引第七十九条来寻求免责。《销售公约》第七十九条创造性地采用了“障碍”这一概念,但这也带来了理解和适用上的难题。笔者将在下文中简述对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适用《销售公约》第七十九条的四项条件

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是有约必守,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第七十九条来免除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必须要证明所遇到的履行障碍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从而构成“障碍”:(1)当事人无法控制;(2)障碍不能预见;(3)障碍不能避免或者克服;(4)在障碍和无法履行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要想理解何种障碍“当事人无法控制”,则必须要理解何种障碍当事人可以控制。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障碍必然与其制造、采购过程的组织相关,比如人员资格、技术设备和资金处置等,而在此之外的障碍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政府行为、行政规定等,特定情况下政府采取的某些强制性疫情防控措施也可认定为不可控制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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