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永远有效

作者: Meenu Maheswary,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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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ellate Board)近日明确重申了证据具有永久时效这一久已确立的原则。在德国巴斯夫公司(BASF Aktiengesellschaft)诉Microlab Limited等一案中,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介入程序事项,撤销了商标注册局作出的放弃异议的命令。

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于20039月依据1999年《商标法》(Trade-marks Act)成立,负责审理针对商标和地理标识注册局(Registrar of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Goods)的命令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此外,对于注册商标的更正或注销申请,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拥有初审管辖权。20074月,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增设了专家成员,其管辖范围也随之扩大,纳入了与专利局局长的命令或裁定相关的上诉案件及专利撤销或注销申请。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的总部设于钦奈,其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商标和专利领域专家成员,以及一名副注册官。设立这样一个专业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诉案件和更正申请得到迅速处理。

Meenu Maheswary, Associate, trademarks team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eenu Maheswary
律师
Lex Orbis 商标业务团队

案情原委

由该委员会受理的本案之基本情况如下:

上诉状所列第一被告Microlab Limited20042月申请注册“LUTIVIT”商标,注册类别为第五类。该申请于20051月公布于《商标公报》(Trademarks Journal)。按照1999年《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通过商标注册局的审批,即应在定期出版的《商标公报》中予以公布。如此广而告之的用意,是使因有关商标的注册而受不利影响的人士有机会提出异议。上诉状所列上诉人巴斯夫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巴斯夫曾经使用“LUTAVIT” 商标,是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LUTIVIT”与之存在相似之处,因而会在公众心目中造成混淆。

收到巴斯夫的异议通知后,商标注册局将该通知送达Microlab,要求其作出抗辩。20073月,巴斯夫收到来自Microlab的抗辩书,以及商标注册局要求巴斯夫对其异议主张进行举证的指令。根据2002年《商标条例》(Trade-mark Rules)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异议人(本案中指巴斯夫)须在收到反陈述后两个月内提交支持异议理由的证据,但若异议人提出延期申请,商标注册局可酌情将举证时限延长一个月。在本案中,巴斯夫于20075月提交延期申请,并在该延期申请中提出,若其未能在一个月内提供证据,则希望以异议通知中所述的情况作为反对的依据。Microlab方面则未能提供支持其注册申请的证据。

时效已过?

20081月,巴斯夫提交了证明其异议主张的证据,同时提出了中间申请,要求将所提供证据予以登记。该中间申请已抄送一份至Microlab,但其并未作出任何回复。助理注册官遂决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有代表在场。注册官裁定,巴斯夫通过中间申请提交的证据时效已过,因此不符合《商标条例》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第50条第(2)款规定,对申请提出异议者在规定期限内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注册局表明其拟将异议通知所述情况作为反对的依据,则视为放弃异议。注册官据此作出命令,视巴斯夫放弃异议,并对Microlab所申请商标准予注册。

巴斯夫对此命令不服,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巴斯夫声称,其并未违反《商标条例》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虽未能按期提交相应证据,但已提出了中间申请,而且,Microlab未对其中间申请作出回应。另一方面,Microlab则声称,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为两个月,故上诉人不应迟迟才予举证,并认为,两个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因此不会造成混淆或误导。

司法正义为本

在听取了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之后,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将案件发回注册局重申,同时指示对巴斯夫提交的证据予以登记,并根据案件实情作出处理。基于最高法院对于旁遮普邦等诉Shamlal Murari等一案的意见,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诉讼法的宗旨在于促进公正,而注册局依据1999年《商标法》第131条给予时间宽限的自由裁量权正是贯彻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有鉴于此,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证据时效具有永久性,应给予上诉人举证的机会。

Meenu Maheswary 是 Lex Orbis 商标业务团队的律师。Lex Orbis 是一所总部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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