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西岛投资基金

作者: Daniel Richards、Nathan Powell,Og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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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岛拥有长达30多年的设立投资基金和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历史和经验。许多世界顶尖的基金经理都选择在泽西岛设立基金,包括3i、黑石、汇丰、Intermediate Capital和瑞银。

泽西岛之所以广受欢迎,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税收中性:将投资基金设在泽西岛,投资基金工具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税赋(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投资基金工具向其投资者分红时也无需预提所
得税。

法律制度:泽西岛拥有被国际社会尊重和认可的现代、高效的法律制度和法院系统。

监管制度:基于风险程度的大小,泽西岛就投资基金的管理设计了一个注重实效的监管架构。

服务提供商:作为最大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之一,泽西岛在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和经验,能够帮助投资者在此架构完成复杂的交易。

Daniel Richards, Partner, Ogier
Daniel Richards
合伙人
Ogier, 泽西岛

监管架构

在众多离岸司法管辖区中,泽西岛独具特色,可以为各种类型的基金提供适合的监管架构,包括针对个人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基金,以及针对成熟投资者的基金。适用何种监管保护模式通常要由该基金目标投资者的数量和性质来决定。

在泽西岛设立和监管投资基金适用《泽西岛借贷管控法(1947年)》(《借贷法》)和《泽西岛集体投资基金法(1988年)》(《基金法》)两部法律及其相关法规,并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监管。两部法律在适用范围上有所重叠。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资者数量有限或仅为单一目的而设立,并且不拟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投资基金将仅受《借贷法》管辖;但是,发行范围广泛的基金或上市基金将受《基金法》的约束。

如果投资者总人数不足15人,则投资工具将被视为私人投资工具,除取得《借贷法》项下的许可外(在投资工具成立或注册时会自动授予该等许可),无需取得监管部门的任何批准。此外,也无招股说明书或私募备忘录的要求。

若投资者超过15人但少于50人,投资工具仍只需取得《借贷法》项下的许可。但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将视该投资工具为投资基金,并实施发起人审核,确保发起人具备必要的历史业绩和专业经验。不过,尽管《基金法》及其相关招股说明书的许可要求不适用此类基金,但是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要求其准备私募备忘录。

如果集体投资基金的股份、基金单位或有限合伙权益拟向50名以上投资者发行,或拟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种基金还需取得《基金法》所要求的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是基金发出的认购要约的数量,而非实际认购的投资者人数,决定了其是受《借贷法》还是受《基金法》的监管。因此,一份向50名以上潜在投资者发出的非正式招股说明书,可能并不受《基金法》的监管,前提是该说明书应清楚表明其不构成发售要约。

Nathan Powell, Partner 合伙人, Ogier
Nathan Powell
合伙人
Ogier, 香港

受《基金法》监管的投资基金具有多种类别,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可对其中的一些采取宽松的监管措施;而对于那些“非监管基金”,则无需取得任何批准。

专家基金:这些基金所受监管程度相对较轻,但条件是所有投资者需为专业投资者,并明确表明已获悉有关投资风险警告。专家基金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的监管审查和批准,且无需采取规定的投资限制或风险分散策略。某一基金是否构成专家基金,只需自我认证即可,这意味着专家基金在3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批准。

上市基金:在认可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封闭式基金同样具有监管审批便捷的优点。上市基金必须拥有至少两名泽西岛居民董事,及一名(家)受泽西岛监管的基金管理人。上市基金无最低投资门槛,并向所有类别的投资者开放。泽西岛于200910月被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批准为可接受的海外司法管辖区,使泽西岛公司能够像与开曼群岛公司相同的方式)在联交所上市。

非监管基金:设立非监管基金只需通知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而无需取得任何批准。非监管基金要么是其权益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封闭式基金,要么是以下两种情形下的封闭式或开放式基金:所有投资者首次投资(无论是通过首次发行还是之后的收购)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者所有投资者是有关法令所定义的“机构专业投资者。非监管基金的条款或运作不受监管部门的审查或监督。非监管基金的发售文件中必须包含该基金不受监管的投资警告和声明。

可靠的选择

泽西岛政局稳定, 拥有设立基金的丰富经验及能够提供持续的援助。对于中国的基金经理,泽西岛所处的时区也非常有利。总之,泽西岛具有独一无二的宽泛的监管体制和选择方案,可以满足各种基金的特殊需求。

Daniel Richards是Ogier律师事务所泽西岛合伙人。Nathan Powell是Ogier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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