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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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to come into force nex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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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强制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历经了12年的漫长审议之路后,终于在今年6月30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进行了法律规管:

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并给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同时,《行政强制法》以列举的方式梳理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等。

强调了行政强制的主要适用原则

在《行政强制法》的总则部分,特别强调了行政强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强制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体现了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

《行政强制法》严格地规范了行政强制行为,不乏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条款。如在“查封、扣押”章节下,就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样的条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加强了行政机关执法的灵活性

《行政强制法》在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也增强了行政的灵活性,设置了本法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如: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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