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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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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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定义和计算方法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和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1)首先,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2)其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计算方法为:

  •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根据《办法》附件所列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 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本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3)再次,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计算方法为:

  • 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 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其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另外,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

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而杠杆率管理的实施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来负责。

商业银行应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并向银监会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其主要营业场所披露杠杆率信息。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银监会可以对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
速度;

(3)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的,银监会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

《办法》规定,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办法》 执行。

在期限方面,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baochen@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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