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法律比较:香港

作者: 谭敏亮和温悦妡、高盖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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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香港拥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此外,作为国际交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拥有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提供先进的专业服务。香港与大中华区经济联系紧密,乃是国际企业和投资者进入中国大陆和其他区域性市场的重要桥头堡。在香港开展的交易通常具有跨司法辖区的性质。因此,理清可能适用的当地法律法规以及不同的商业实践和市场惯例,对于确保交易过程顺利、提高经济效益和时间效率非常重要。此外,确保交易结构合理以解决各方顾虑并降低风险也十分必要。

《公司条例》

Virginia Tam, K&L Gates
谭敏亮
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230 3535
电子邮件: Virginia.Tam@klgates.com

收购港股主要受《公司条例》规管。作为香港成文法的一部分,《公司条例》规范公司的注册、备存纪录及提交文件的要求,适用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设有营业场所的海外公司此外,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及其与第三方开展的交易也受该条例规管。

在收购交易中,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作出如下安排的,条例设置了相应的限制,具体如下:

  • 减少股本,在这种情形下,在减少股本,且无利益关系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减少股本后,公司必须具有偿付能力;
  • 为回购本身股份提供资助,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在资助后必须具有偿付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金额在5%的法定限额内,或资助在规定时限内获得股东批准;
  • 宣布和分配股息,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其金额采用规定的公式单独计算;
  • 行使法定强制出售权(squeeze-out right),在这种情形下,收购方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其至少90%的股份,并在规定时限内行使该权利;
  • 偿债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在这种情形下,方案必须得到法院批准,并由受到方案影响的利益攸关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以及
  • 与另一家公司合并(amalgamation),在这种情形下,两家公司必须属于同一集团;合并交易涉及的所有公司,包括合并后的公司 (amalgamated company),必须具有偿付能力;合并交易必须由合并公司 (amalgamating company)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

《收购守则》

Beatrice Wun, K&L Gates
温悦妡
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230 3553
电子邮件: Beatrice.Wun@klgates.com

收购香港上市股份则适用《收购守则》,这是一套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法定规则。违反守则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受到“冷淡对待令”处罚,等于将他们禁足本地市场。

《收购守则》规范全面收购、控制权变更交易(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控股权)、股票回购和私有化的开展。其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当一家“上市公司”被收购时,所有股东都应该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收购守则》适用于以下情形中的收购方(外资或内资):

  • 收购方自愿向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表示有意买入其股份,在这种情形下,要约必须符合《收购守则》规定的定价条款、时间和机制;
  • 收购方:(1)首次超过30%的持股门槛;或(2)当其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时,其持股比例在任何给定的12个月内增加超过2%,在这种情形下(除非获得监管机构豁免),收购方必须做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给予其他股东以相同对价出售其股份的选择权,对价金额使用规定的公式计算;以及
  • 收购方寻求公司私有化,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必须遵照《收购守则》标准取得其余股东的支持。

《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由香港交易所颁布。港交所是香港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也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特区政府为其最大单一股东。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有持续义务遵守《上市规则》,其董事亦有合同义务遵守《上市规则》,但该等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收购方可能不受《上市规则》的约束,但该等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可能会推迟交易时间表,增加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推高收购成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范金融中介人及其他资本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该条例是香港成文法的一部分,违反该条例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责任。该条例中与收购最为相关的条款包括:

  • 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必须披露自己在公司拥有的投票权益;
  • 香港上市公司在处理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必须遵循规定的标准;以及
  • 内幕交易和其他类型的市场不当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印花税条例》

《印花税条例》规定,转让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转让香港上市股票,以及转让位于香港的不动产的,均须缴纳印花税。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从价印花税,按市值或支付对价(以较高者为准)的0.26%计算。不动产转让更为复杂,因为根据买卖双方的状况以及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应付印花税划分为四种类型。

交易结构

除根据《公司条例》开展同一集团内部的公司合并外,香港不执行免经法院的合并制度。收购香港公司的途径包括股份出售或资产出售。

香港上市股份的收购(不论股份发行人的注册地在何处)可通过市场购买、场外交易和全面收购要约以及公司所在司法辖区法律允许的其他机制进行。

外国投资

尽管香港素以“积极不干预”著称,但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在打造经济方面一直扮演着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虽然政府没有提供任何重大的财政激励措施来吸引外资入港,但香港在过去几年中一直在积极吸引海外人才。

原则上,香港的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例如,香港成立的公司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和控制;外国投资不需要政府批准;此外,除非居民购买住宅物业需缴纳额外印花税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像本地投资者一样持有房地产。

并购领域的主要动态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2022年,港交所为SPAC推出了新的上市路线。SPAC没有经营历史或营业收入,也称为“空白支票公司”。SPAC上市的前提是在后期与另一家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合并。

推出SPAC上市机制是港交所多方权衡的结果。一方面,港交所对几无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寻求上市持警惕态度(此类公司是反向收购的目标),但另一方面,为保持其竞争力,在市场趋势面前,港交所不得不作出妥协。然而,无论是在投资者资格、SPAC发起人/董事的资质,还是SPAC并购上市(De-SPAC)的目标公司资格方面,港交所的SPAC上市制度与纳斯达克相比要严格得多。

二次上市制度。自2018年以来,港交所对其二次上市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迎接同股不同权(WVR)和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中概股”回归。在过去,此类架构不符合港交所的《上市规则》。在二次上市制度下,只要满足相关的市值和监管合规历史记录要求,非创新产业的、没有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大中华区公司,如已在其他主要上市地上市,可寻求在港交所二次上市;在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于合格交易所上市、且“重心”在大中华区的公司,以及在合格交易所上市的非中国公司,现在可选择以“双重主要上市”的形式在港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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