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护委员会控制受托人

作者: 保罗·麦申斯,凯里·奥尔森律师事务所
0
50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许多高资产净值人士在理解“信托”这一概念时,主要担心如果将其资产转交给受托人,他们就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而一些对信托的定义也无法令人释怀,因为这些定义仅仅强调将财产转交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特定人士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持有财产,但通常这些定义很少或根本不会提及委托人或其顾问在信托成立之后可以扮演什么角色。

成立一个有效的明示信托必然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指定目的而持有这笔资产;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是说,转让是绝对赠与而原委托人只能寄希望于受托人按其意愿处理财产而已。受托人需承担信托法和信托契据或其他书面文书规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责任。在发出成立信托的指示时,委托人可以也应该在规定受托人拥有何等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力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仔细起草信托文件,委托人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对受托人进行一系列的控制,控制的事务可包括受托人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如何向一个或多个信托受益人提供利益。

保护人的角色

保罗·麦申斯, 凯里·奥尔森律师事务所
保罗·麦申斯
合伙人
凯里·奥尔森律师事务所

控制的方法之一是使用一名或多名保护人,他们可以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专业顾问等受信任人士。保护人可获授予重大权力,对受托人的活动进行控制。

信托保护人或保护委员会的角色多年以来在不断演变。在泽西岛等国际金融中心,由于信托业的不断发展,扮演专业受托人角色的受监管的信托公司应运而生。信托关系赋予信托公司处理信托资产的权力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增加或减少受益人、指定继任受托人等权力,通常还包括变更信托适用法律的权力。如果某第三方——通常为家庭成员、朋友或顾问——被授予对受托人行使特定权力的否决权,许多委托人会更容易接受这样的信托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要想有效行使其权力,必须事先取得该第三方人士的书面同意。

以上所说的还仅仅是保护人的传统角色。近几年来,越来越常见的做法是,委托人要么自行保留一些权利而不将这些权利授予受托人,要么将这些权利授予保护人。很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将受托人和保护人的角色混淆在一起。保护人不应拥有转交其手中的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并且保护人也不应当参与信托资产的日常管理。但是,保护人可被授予一些本来授予受托人的至关重要的权力,例如增加或减少受益人、变更信托适用法律等权力。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要求保护人不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不过,人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如果将主动权力授予某位身为个人的保护人,那么碰到需要在很短通知时限内要求该个人行使权力的情况,往往可能出现问题。公司保护人在这方面是一大进步,因为实体保护人会有多个经适当指定的董事或经授权的签字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随时签署用以确认保护人同意的文件或行使保护人权力。但是,因为必须遵循公司流程,比如必须适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所以使用公司或其他公司类型的方式会使得流程变得复杂,并且如果必须设立另一家实体来拥有该公司保护人,则所需结构将更为复杂。

保护委员会

如果信托文件起草适当,使用保护委员会就是一种灵活便捷的选择,可以让委托人认识并信任的人迅速地做出决定。委员会的成员也可根据需要方便地替换,委员会除了信托契据中“特定保护人权力的持有人”这一正式角色之外,保护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还可以成为一种沟通渠道,以供委托人家族中一代人与另一代人之间以及各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互相交流想法和信息。

在合理的范围内,赋予保护委员会的权力视乎委托人的期望可多可少。泽西岛的信托法对保护人权力没有设定什么特别的要求,一个合格的信托文件起草人能够告知客户哪些类型的权力适合授予保护委员会,使客户得到其想要的控制能力和便利。

如果信托文件的内容涉及保护人权力,那么有几点是文件起草人需要留意的。相关的受托人权力必须经过检讨,然后必须就以下两种选择作出决定:要么,受托人仍保留其原有权力,但必须获得保护委员会的同意才能行使其权力,即保护委员会被赋予否决权;要么,将某些权力从受托人手中彻底收回,并交予保护委员会。有时,受托人会希望自己对保护委员会的某些权力拥有否决权。

家族委员会

对某些家族而言,除非家族成员已同意将相关权力交予某一个人,否则设立一个家族委员会来处理相关事宜或许会更合适。一些豪门望族已设有家族委员会,那么任命及撤换保护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便可直接交予家族委员会。

保罗·麦申斯为泽西岛凯里·奥尔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