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作者: 张婕,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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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第一例破产案件,沈阳防爆器材厂的破产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成为了中国企业破产实践的序章。但是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最终颁布出台,却历经了十余载春秋,可谓命运多舛,但因此也奠定了其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主体的设立、运行之外,弥补了退出环节上的法律缺位。

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制度,于2007年建立,但囿于历史惯性和社会环境,当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围绕破产清算展开,司法重整案件数量屈指可数,而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又占据了司法重整案件的绝大部分比例,非上市公司重整、司法和解等业务未能在市场获得充分施展。

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召开,调整产业结构、转换新旧动能成为新阶段经济工作的战略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破产法律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方向,积极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全国陆续设立了14个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专门的合议庭来集中办理破产案件,各地成立了100余家管理人协会,致力于管理人队伍建设。在2021年,我们还迎来了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在个人破产法方面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零的突破。这意味着,破产制度的实施进入常态化和专业化,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被时代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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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婕
合伙人
天元律师事务所

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它进入了特殊时刻。此刻,如何保障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妥当实现,如何能够经由破产重整程序让市场主体重焕活力,如何能够让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市场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得到有效保障和维系,这些都非常考验管理人对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管理人必须具有娴熟的钻研问题、化解问题、创新思维、统筹协调等能力,以及与时俱进、审时度势的视野,还有大局在胸、不悖破产法宗旨的责任担当。

在我们办理的大量破产案件中,有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让我印象深刻。我们团队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时,面临着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集资入罪、几十户无家可归的拆迁户日夜追讨、普通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激烈对抗的艰难局面。如果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简单变价的处置方式,那么上百户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金额将为零,给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我们作为管理人,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精准施策,积极推动清算转重整程序,在房地产市场遭遇最冷寒冬之季逆行而上,全力以赴多方招募投资人,为债务人量身定做了具有针对性的重整方案。一方面,最大程度实现了重整资产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兼顾了投资人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控制需求,实现了投资人与债权人的真正共赢,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债务的世界没有边界。破产法归根结底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和再利用的一项特殊制度。在经济的浪潮里,每一名破产管理人就像一朵浪花,既汇成大海,也依托大海。只要浪花翻滚,永不停歇,就会汇聚成惊涛拍岸的铿锵力量。我们通过当好破产事务的大管家,尽善尽管,尽职尽责,践行破产法律人的初心和使命,协助人民法院和政府做好挽救“危困企业”、清理“僵尸企业”工作,服务于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助力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

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行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层出不穷。可以预见,在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目标导向下,企业破产领域法律业务仍将生机勃勃。预重整制度的快速发展、破产契约化、跨境破产的兴起以及个人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的破冰,亦会为破产业务明显注入市场因素。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将不断强化,债务人重整的自主性会持续提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制度的调整范围,可能会随着世界经济危机周期性的出现而不断扩张。

张婕是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8 6510 5777以及电邮zj@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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