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心人员窃取商业秘密如何追责?

作者: 曾迪,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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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龙集团、傅祥根等被告停止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损失1.59亿元,创下了我国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赔偿额。

根据披露的相关数据可知,2015至2018年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年度总量从886件增加至1994件。一方面,这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纠纷逐年快速增加。但与此同时,企业整体败诉率非常高,鲜有公开的胜诉判例。因此,商业秘密跃升为近年来公司经营面临的高危风险。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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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迪
高级合伙人
志霖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商业秘密纠纷败诉率高?根据公开的判例,结合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主要原因是很多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有限,主观判断保密范围,且没有对应的内部保密措施,导致诉讼阶段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商业秘密泄露无法追责。以下我们通过实例分析此类案件的重难点。

某设备制造公司聘任许某为销售副总,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许某“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许某入职后因工作需要可以自由地接触到公司设计图纸、制造工艺、销售策略、客户名单等。半年后,许某离职加入竞争对手并申请了一系列专利,而专利内容与公司的设备技术近似度较高,且竞争对手参照公司的销售策略和客户交易习惯,开展对特定客户有针对性的销售行为。某设备制造公司遂准备追究许某和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主张商业秘密侵权,首先要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接着要证明被控人员有机会接触该商业秘密,最终要证明竞争对手使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哪些是商业秘密?法律要求密点未公开且采取了保密手段。某设备制造公司认为设计图纸、制造工艺、销售策略、客户名单均为其核心商业秘密。经过核实,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在公众渠道(网站、出版书籍等)并未公开,但销售策略已经由代理商对外公开,客户名单甚至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展示,因此销售策略和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要件而无法主张。

保密手段方面,公司仅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并未规定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属于商业秘密,也没有将保密信息隔离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在保密手段的证据上有所缺失。

如何证明被控人员接触商业秘密?这要和上述的保密手段紧密结合认定。公司提供了许某的工作邮箱、以及相关同事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邮件和微信内容上可以看出对销售策略和客户名单的讨论(但该部分已经被公司自己公开,不能成为密点),未见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相关讨论。公司有两位员工可以证明许某确实看过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但仅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在法庭上证明效力不足。

如何证明竞争对手使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可按照密点和侵权内容逐一比对。许某入职竞争对手后,以自己为发明人、竞争对手为申请人,申请了多个专利。根据公开的专利文本比对,与公司设计图纸和制造工艺有多个技术点相同,反向推断许某不可能入职竞争对手后才独立研发出专利技术,则许某的技术来源高度可能是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过分析和论证后,公司认为有足够依据并提起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如上述分析,在前两个要素中,公司由于保密手段的缺失,起诉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而在第三个要素中,许某将自己列为发明人申请专利,提供了可供比对的样本,在其作为公司员工和竞争对手发明人两个身份间建立了较强的因果关系,才弥补了前两个要素的缺失。

但如果许某低调一些呢?大量的案件中,竞争对手和泄密人往往秘密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不在先期做好保密措施,败诉风险依然非常高。

法律建议

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笔者提出几点浅见,以供参考:

    • 保密制度上,可通过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设定涉密内容、接触范围、保管方式等;
    • 文件签署上,《保密协议》仅为基础文件,在公司核心人员履职过程中,可在项目立项、节点、结项等时间段签订工作记录,以明确接触范围;
    • 保密措施上,可以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在涉密工作场所限制来访人员身份、限制拍照等,在涉密计算机设备或系统上限制访问、存储、复制;
    • 可同步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核心员工离职后两年内在本领域从业,多方位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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