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修订:合规红线前移

作者: 张保生和肖强,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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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14年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是资本市场“零容忍”监管政策在刑事司法层面的集中落地。

什么是内幕交易

Zhang Baosheng
张保生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9 1079 1801
电子信箱: zhangbaosheng@zhonglun.com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泄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的行为。其本质是信息优势方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

实践中,内幕交易主要呈现三类形态:(1)直接交易型,知情人本人操作自有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直接买卖标的证券;(2)泄露传递型,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亲友或利益关联方;(3)建议交易型,知情人不直接泄露信息内容,但以“可以买了”“尽快离场”等暗示性语言引导他人交易。

法律责任

行为人涉嫌内幕交易,可能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追责。行政责任方面,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刑事责任方面,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中国证券违法追责原则上实行“行政执法优先、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前端调查与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应移尽移”原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修订要点

Xiao Qiang
肖强
非权益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88 1067 0411
电子信箱: xiaoqiang@zhonglun.com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围绕知情人范围、认定标准、入罪门槛、抗辩事由进行了系统性调整,总体可归纳为“四大核心变化”。

知情人员范围扩大。司法解释将援引的上位法更新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过去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主体,如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人和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被明确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敏感期起算点前移。司法解释新增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敏感期通常以正式动议、书面筹划为起点,司法解释将起算时点大幅前置,只要关键主体向特定人员透露初步意向,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交易,敏感期即刻起算。

入罪量刑标准调整。普通主体证券交易成交额入罪门槛从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获利标准从15万元提高至50万元。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售内幕信息、有前科劣迹等主体,入罪标准减半适用。同时,司法解释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按照入罪标准的10倍认定。

抗辩出罪事由全面收紧。收购抗辩方面,明确“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免责,封堵了“假收购、真套利”的漏洞;预定交易计划抗辩方面,时间节点从“事先订立”细化为“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并新增“有明确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和“符合法律规定”两项实质要件,防止事后补制计划;信息披露抗辩方面,增加“公开”二字,要求信息须经由合法渠道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披露。

合规建议

围绕本次修订要点,笔者结合此前办理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合规应对建议。

树立“意向即敏感”的风控意识。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核心决策人员应摒弃“初步想法不算内幕信息”的传统认知,重大事项一旦进入酝酿阶段,无论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均应戒绝交易并严格保密。

留存完整的交易决策证据链。大股东实施增持、收购前,应当制定完整的战略规划与交易方案,明确收购目的、资金来源与信息披露安排,全程留存决策、审批、执行文件,避免因交易节奏、持股安排与收购目的或既定计划明显背离而丧失豁免条款适用资格。

强化行刑衔接程序的统筹应对。行政处罚阶段的证据固定和事实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后续刑事追诉的走向。在行政调查阶段,当事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前评估刑事追诉风险,做好行政处罚阶段陈述申辩与后续刑事程序衔接的准备。

勿将行政认定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结论。基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当事人被行政处罚移送刑事程序后,并非必然构成内幕交易罪。在某些案件中,依托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仍存在出罪空间。


张保生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39 1079 1801以及电邮zhangbaosheng@zhonglun.com

肖强是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88 1067 0411以及电邮xiaoqiang@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