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数据合规与境外监管冲突应对

作者: 王楚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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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数字化与国际化并行推进的背景下,金融数据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基础资源。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等国内规则持续强化数据治理;另一方面,美欧长臂管辖和跨境数据监管不断加码。本文结合中美欧规则与案例,分析银行面临的合规冲突,并提出完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的路径。

新趋势

随着金融法治建设推进,银行数据治理与信息保密出现更高的监管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由现行52条扩展至80条,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预计年内完成修订并落地。草案第四十六条将银行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禁止擅自截取、存储、转发银行数据;第八条规定,未经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境内银行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业务文件和资料;第四十四条则确立金融领域反制机制。

同时,根据《反洗钱法》第五十条、人民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及商务部第21号阻断禁令,金融机构在面对外国司法、执法或监管机构直接调取客户身份与交易数据时,明确负有阻断义务,应明确不承认、不执行、不遵守美方依据其行政令施加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冻结人员清单(SDN清单)、冻结资产及禁止交易等。

这一系列制度为中资银行抵御境外长臂管辖提供法治屏障,也使银行面临多法域义务相互冲突的合规两难。

主要冲突

WANG CHUFAN
王楚帆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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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司法取证与数据主权保护的冲突。在跨境纠纷、反洗钱调查和制裁执行中,境外机关可能要求银行提供客户身份及交易数据。在Gucci America, Inc. v Bank of China Ltd. (2014)争议中,中国银行既须履行中国法上的保密义务,又面临因不配合美国司法而被认定藐视法庭、承担高额罚款的风险。该案件体现了金融机构在跨境司法程序中面临的双重约束。

数据跨境流动与国家安全监管的冲突。美国于2024年发布第14117号行政命令,进一步限制“受关注国家”批量获取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并强化相关交易监管。对于跨境银行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同时关注数据存储、访问权限、集团内部共享以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安排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美国法院可能依据《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案》确立的“数据控制者标准”,要求受其管辖的母行或分支机构调取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因此,银行在跨境业务中面临两难处境,既要满足境外的信息披露要求,又须遵守境内的数据出境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全球化的冲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强调个人权利和数据持续保护。在数据保护专员诉脸书爱尔兰有限公司案(Schrems II案)中,欧盟法院认为美国相关法律体系无法充分保障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因此否定了原有欧美隐私盾机制。该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数据跨境传输不能仅依赖商业安排,还需要关注第三国整体法律保护水平。对于银行而言,客户金融信息兼具个人信息和金融数据属性,其跨境处理需要满足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

治理路径

面对复杂监管环境,商业银行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与战略管理,形成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全球合规体系。

筑牢境内数据安全底线。银行应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金融监管细则为基础,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数据敏感程度、业务用途和监管要求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并将数据合规审查前置至业务设计阶段。

完善境外冲突响应机制。在尊重国际协作的同时,有效阻断与境内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境外数据调取要求,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
布局:

  1. 司法协助优先:向境外机构明确,数据调取原则上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监管合作渠道进行,避免境内机构直接提供;
  2. 联合评估报批:收到境外文书后,立即由法务、合规、数据安全部门及外部律师联合评估请求依据、数据范围和法律冲突,并依法向金融监管、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以及
  3. “一国一策”矩阵:针对重点法域建立差异化策略,对美侧重长臂管辖阻断、司法协商和制裁风险管理;对欧侧重标准合同条款(SCCs)、企业约束规则(BCRs)及传输影响评估。

推动“法律+技术”双轮驱动。应推动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融合,通过联邦学习、隐私计算、同态加密等隐私增强技术减少原始数据跨境流动需求,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王楚帆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楚帆,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8 8662 5656以及电邮 chufan.wang@taho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