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管产品纠纷的新变化

作者: 尤杨、张树祥,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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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产品(下称“资管产品”)具有多样性。资管产品纠纷也是一个多元的概念,主要表现为“资金端”投资人与管理人的纠纷、“资产端”管理人与交易对手的纠纷,还有资管产品“嵌套结构”产生的纠纷。近两年,部分纠纷通过和解、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或缓解,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得到解决,还有一些项目则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本文重点谈谈最近两年资管产品纠纷的五大变化。

第一: “资金端”案件裁判思路更加清晰,且与监管政策关系更加紧密

尤杨__You_Yang__Han_Kun-s
尤杨
合伙人
汉坤律师事务所

投资人与管理人不仅成立合同关系,更成立信义关系。此前,法律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资管产品又具有强烈的金融属性、投资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少,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裁判者对信义关系有不同理解,资金端案件裁判思路并不清晰。直到2019年11月,最高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从司法角度呼应“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打破刚兑”等监管政策,统一了部分裁判规则。

经过一年多的积累,加上各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学习等,法院系统逐步清晰、统一了审理思路。仲裁机构往往也会参考九民纪要的原则和精神作出裁判。例如,原本并无影子银行刚性兑付问题的法律概念,禁止刚性兑付的监管政策正是市场和监管部门逐步认识其危害性之后才逐渐明晰的,九民纪要及时呼应了监管政策,明确何谓“刚兑无效”并解释了其违法性所在,此后,相继有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刚兑承诺无效。

第二: “资金端”案件“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理念不断加强,“代销”“通道”“损失”等不再是卖方机构的免责金牌

随着“适当性义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受托人恪尽职守”等观念不断深入,裁判者重点关注卖方机构是否足够勤勉尽责——如果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投资人持有“僵局”资管产品,即事实上无变现回收资金可能,但囿于合同约定而无法清算结束的资管产品,在过去,管理人往往以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损失、无法估算其实际损失作为盾牌,而主张无损失且不赔偿。这一问题一度令投资人困扰不已。而从最新的审判研究看,即便投资人因“僵局”暂未发生实际损失,裁判者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卖方机构的尽职程度,裁判卖方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要求其在实际损失发生(或需经另案裁决)后按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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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祥
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 “资产端”争议多样化,出现争议的产品类型增加

“资产端”争议表现形式不仅有债权、股权或“名股实债”纠纷,还有新的表现形式。例如,因债券违约事件增加,出现了管理人代表资管产品提起债券侵权、违约之诉的案例;FOF结构中,出现了上层管理人为了维护上层基金、投资人利益,向下层管理人追责的案例。

第四: “资产端”处置链条更长,不以个案结果为终局状态

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各种“信仰”不断破灭。如交易对手集中爆雷,个案结果可能不是纠纷的终局状态,而以管理人不得不代表资管产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为终局状态。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了资管产品代表的权利是股权还是债权,相关权利是否具备特殊性、优先性,如何以“特殊资产”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等问题。管理人若不具备重整、清算、不良资产投资的知识和经验,处理这些问题将寸步难行。

第五: 统一裁判规则进入深水区,部分难题亟待解决

初步建立裁判规则后,还有更多、更细的问题涌现出来,这些问题包括:(1)刚兑无效后,管理人是否应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2)资金池产品的赔偿规则如何确定;(3)FOF、TOT结构中,上层管理人注意义务如何履行;(4)标品投资如主要依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具作出决策,管理人信义义务边界如何确定;(5)因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转移,管理人如何“自证清白”。

基于监管政策的引导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从业机构正从主要承担“资金融通功能”的影子银行,逐步转变为具备综合实力的“财富管理机构”,投行化趋势明显。对于资管产品而言,监管政策、行业环境、投资人、裁判思路等都在变,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

尤杨是汉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24 9496以及电邮yang.you@hankunlaw.com

张树祥是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24 9476以及电邮shuxiang.zhang@hank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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