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公司僵局

作者: 王良珍、明路芳,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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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产生分歧或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不能作出有效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陷入瘫痪的状况。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僵局”,而是采用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概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将产生极大的危害,打破公司僵局刻不容缓。

王良珍 Wang Liangzhe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Dacheng Law Offices
王良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又称“强制性股权置换”,是指处在公司僵局的一方股东,请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使其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现代英美法院最愿意采取此种替代性法律救济措施,其优点在于,既可以使得公司继续运营,同时也可达到解除公司僵局救济小股东权利的效果,因此,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诸多先例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但却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实际上赋予了股东退出权。事实上,司法实践中采取这一思路处理公司僵局的先例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也自觉运用这一规则处理公司僵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151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支配股东等,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或拒绝向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是维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并最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当一些公司僵局出现且短期得不到化解,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董事、监事等怠于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利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这样可以使打破公司僵局的申请主体更加广泛,救济手段更加多样,从而使救济体系更加完善。

明路芳 Ming Lufang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Paralegal Dacheng Law Offices
明路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法院指定临时接管人

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接管人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接管人管理企业,尽管接管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一救济途径给公司各方一个充分的缓冲调整时间,为他们尝试自行打破公司僵局提供了一个机会,也促使他们尽快解决分歧,早日结束外部人对公司的管理。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临时接管人制度,可以借鉴《破产法》的重整和管理人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定临时接管人的权力应该由法院行使;第二,临时接管人应当适格,临时接管人应当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并且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第三,临时接管人应当有任期限制,僵局一旦打破,临时接管人使命即告结束。此外,如果一定期限(比如六个月)过后,公司僵局仍不能打破,法院应当终止接管程序,依法判决公司解散,以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强制解散公司

我国《公司法》182条赋予了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第一,公司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第二,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前途命运,所以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第三,公司僵局的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所以,强制解散公司在适用上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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