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保卫战

0
67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影视作品的创意和著作权若遭人窃取,可能影响到投资方海量的资金投入,荒废成百上千人的创作热情和心血。华谊兄弟的法务总监李璟珏解析新《著作权法》时代影视制作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CREATIVE DEFENCES-1

近30年来中国的影视行业发展迅猛,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在影视作品创作、宣发过程中提供符合商业规律和企业预期的法律解决方案,是影视法律人日常工作的重心所在。与此同时,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的细微改变也牵动着影视法律人敏感的触角,必须随之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方能持续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但过去一年,降临整个娱乐产业的不是细微改变,而是剧烈的监管震荡。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下称“新《著作权法》”)在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其后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可想而知,这为影视法律人带来不小的挑战。

多方博弈的权利分配

Li-jingjue,-legal-director,-media-multinational-huayi-brothers-S
李璟珏
法务总监
华谊兄弟

对于影视作品,首要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分配,即通过完备严谨的合约条款,妥善协调制片者与作者、表演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实现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清晰,以保证影视作品传播利用及获益分配的高效顺利进行。

新《著作权法》在原有基础上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新概念。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等其他人士享有署名和依据合约获得报酬的权利。除电影、电视剧外的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当事人决定,如无约定则著作权归属制作者。

我们因此增加了严格的前置工作,旨在判断视听作品的类型。尤其在为上述“其他视听作品”设计权利分配规则,应作全面、细致的考察和合同条款安排,采用不同于以往在“电影、电视剧作品”权利制度框架下的常规处理方式。

例如以电影片段剪辑制作而成,主要用于宣传电影的的音乐短片(MV),以往依据原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版)的规定,其权利分配安排应基于其客体性质进行区分对待,或视作类电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制片公司或主发行商以委托制作合同的形式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的身份及权利,并聘用相应音乐作者、邻接权主体,或取得授权。

视听作品

由一系列相关联的被固定着的,带有或者不带有伴音时能够被看到的和如带有伴音时能够听到伴音的图像构成的作品
来源:《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至于新《著作权法》生效后的此类作品,则需要完成前置工作。MV明显不属于电影或电视剧作品,因此在确立制作者身份后,仍需进一步安排“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分配。

作者外延是较易出现的一个棘手问题,如果字面解读法律文义,“当事人”应包括参与作品创作的所有主体,但这显然不切实际。

结合MV作品的制作生产规律以及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制作方应严格限制署名范围,同时就署名安排合约或权利声明,以约定形式完成权利的分配,避免因为分配不明而出现纠纷。

总体而言,设计权利分配方案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和视听作品的生产规律,又要充分满足影视企业的权利空间、投入产出比,还需考虑权利分配完成的时间紧迫性和业务部门工作量,最终得出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