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权法对环境责任的规定

作者: Beatrice Schaffrath和张大年,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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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九年12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201071 日起实施。《侵权法》第八章和第九章专门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的严格责任

《侵权法》第 65 68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判定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产生环境侵权责任:(1)发生环境污染,(2)污染者之外的个人或单位遭受损害,以及(3)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Beatrice-Schaffrath-Baker-_-McKenzie-贝克_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Beatrice Schaffrath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侵权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 66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几年前发布的有关举证的规定相呼应。

66条指出,任何遭受损害的原告仅需提供关于损害可能由于污染者的行为而导致的初步证据,被指控的污染者则需要提供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据。被指控的污染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或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法》第26条规定了污染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可以减轻污染者的侵权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况包括: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不可抗力。根据第26条,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1.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污染者的责任;
  2.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担责任;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受害人可以先向污染者索赔,其后污染者可以向存在过错的第三人索赔。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或
  4. 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不承担
    责任。

多个污染者的共同责任

就两个以上污染者的情形,《侵权法》规定了共同责任。 《侵权法》第 67 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张大年 Zhang Danian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Baker & McKenzie
张大年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67 条规定,如果共同污染者均不能根据第 66 条证明其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分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下,污染者应承担共同责任,责任的分担主要根据各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而定。

尽管第67条规定共同责任的分担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但《侵权法》并未规定有关在司法实务中分摊共同责任之时如何运用上述因素的详细标准或规范。该问题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困惑,因为所列因素并未穷尽所有情形,从而可能导致在分担责任的案件中考虑其他未知因素。因此,在共同污染案件中,污染者似乎难以确切地知道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的比例。

与第三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68条提出了以下概念:对于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即使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污染者也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一规定增强了受害人就其蒙受的损害取得赔偿的能力。

68条加大了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因为受害人无需确定环境污染的准确原因。此外,第68条也加重了污染者的责任,因为污染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规定污染者和第三人之间应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受害人选择向污染者索赔,则污染者在赔偿受害人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在实践中将如何实施目前尚不明确。但是,《侵权法》中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表明,有可能在中国造成污染和/或排放废物的个人和单位应该更深入地了解污染实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第三人在该等污染中扮演的角色和产生的影响。

作为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全球环境与气候变化执业部的成员之一,Beatrice Schaffrath女士为客户提供有关中国环境和合规事务的法律咨询,其中包括了可再生资源、气候变化以及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

张大年先生是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他的执业领域包括中国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合营及并购项目等。

Baker-McKenzie-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Beatrice Schaffrath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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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年 Zhang Da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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