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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商法》月刊在向读者介绍2010年度律所杰出交易之余,还将在本文中与大家一起回顾2010年的重要法规并共同展望2011年的法律发展动态。作者:魏若彬

过与法律界人士的广泛交流并征询他们对2011年法律动态的预测,综合各方的评论和意见,我们向读者奉上此文。大家可以在回味2010年度律所杰出交易的同时,了解和思考未来数月可能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发展和变化。

有的领域政策趋紧,而有的领域政策更显自由,总的来说是喜忧参半、有张有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份正式生效实施,对社会相关领域和行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就在知识产权界人士仍在应对和讨论新修订的《专利法》中的问题的时候,现在又得考虑《侵权责任法》带来的影响(见本文的内文《侵权责任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价格垄断协议等事项的新规定预计将改变商业运作模式。而劳动法律事务则一直是个让企业挠头的问题。

总体而言,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正在改变。2月初,国务院宣布设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于3月5日开始实施的这一制度必将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产生深远影响(见本刊第5页《中国引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文的报道)。上海新近出台的有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试点办法(允许境外有限合伙人以外汇投资),让这一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倍感鼓舞并充满期待。

劳动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Ulf Ohrling 林沃夫, Mannheimer Swartling 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 Head of the China practice 中国区业务负责人

2010年上半年深圳发生的一些工人不满资方的罢工事件,使劳动法律问题成为企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业务负责人林沃夫(Ulf Ohrling)认为:“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12个月劳动法事务仍将是大家持续关注的焦点。”

Karin Xu是医药业跨国公司德国默克集团中国公司的法律总监,她同样认为劳动和人力资源问题在未来一年中会更加突出:“人力资源和劳动争议一直是个充满挑战的领域。”

去年发生在深圳富士康等企业的事件,不禁使大家猜测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最近一直攀升的物价似乎更加佐证了这种观点。“由于近期通货膨胀引发食物价格飞涨,工资上涨将成为趋势而且显得非常迫切,特别是对于那些低收入的工人群体。” 林沃夫律师说,“工作环境和条件等问题也同样会变得重要起来。”

Lesli Ligorner 李蕾思, Paul Hastings Janofsky & Walker 普衡律师事务所, Partner 合伙人去年8月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草案给企业设定了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相关义务。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劳动法业务部的合伙人李蕾思(Lesli Ligorner)介绍,该条例草案中最让企业忧虑的一项规定是:当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时,双方均可以申请所在地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她说,经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将导致一旦与职工在集体协商时发生争议,企业将很难有效掌控局面。

普衡所的李蕾思律师还注意到,要求企业引入基层员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呼声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她说:“许多地区的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还特意提到了去年12月末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上海的企业将需要设立自己的职工代表大会,”她说。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就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以及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等权力。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一部经过长期规划和人大多次审议的重要劳动法规于近期颁布。《商法》上一期月刊撰写专文对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报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将于今年4月1日生效,该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选择和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的邬丽福律师(Ulrike Glück)介绍说:“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的法律。只有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时,才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这些都是过去未曾明确而在这部法律中新作出的规定。”

外商投资

总体而言,外商投资的宏观政策也有着不小的变化。除了上文提到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作出严格管理的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邬丽福律师介绍说,根据新条例,外国企业在华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更短、信息公开义务更多、经营范围限制更严格”。该所认为,新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更重、而且限定外国公司派驻代表的数量,这些都再清楚不过地显示出“中国政府不会再容忍外国企业在华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西班牙顾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管理合伙人柏翱马(Omar Puertas)评论道,新条例与“我们日常为客户提供的相关咨询事项密切相关”。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的林沃夫律师则提到:“我们的许多客户正在考虑将现有的在华代表机构重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Jim Qiu 邱靖, Yao Liang Law Offices 耀良律师事务所, Partner 合伙人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变化还有很多,不仅仅是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去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参见《商法》第1辑第5期第14页的报道)。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靖说,《若干意见》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了新的投资领域。“《若干意见》除了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外,还鼓励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新型功能性机构。”邱律师说,“《若干意见》还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企业债券(例如中期票据)。”

其他领域也有新的宽松政策出台。Dan Connelly是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顾问律师,专长于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他介绍说,预付款退款保函(常用于船舶和海上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原来在签发生效前需要事先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这一规定于2010年夏季正式废止。上述登记备案程序通常需时6-8周,Dan Connelly认为:“这相当于在希望寻找中国造船厂合作的外国船东和钻井平台公司与中国造船厂之间设置了无形的障碍。”这一登记程序的要求废止后,付款退款保函于发出之日即时生效。他把这一变化看作是中国政府在后“北京奥运”和“上海世博”时代,“致力于简化行政审批、鼓励商业交易方面采取的举措之一”。同时,他还预测未来的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我们会看到中国在商业规管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宽松过程”。Kevin Xu 许江晖, Martin Hu & Partners 胡光律师事务所, Partner 合伙人

不过,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有些变化则是有利有弊。胡光律师事务所的许江晖认为,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政策的统一,“国民待遇的时代已经来临”。“无论是之前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还是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例如政府采购中的资格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网上销售等,因与国民待遇的原则相违背而正在进行相应的修订。”许律师评论道。

反垄断法逐渐完善

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发展迅速。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程守太介绍说,新近颁布的一系列反垄断相关的规定将对商业界产生重大影响。这些规定包括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几个实施细则。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负责人Rebecca Silli称,上述有关禁止经营者从事反垄断行为的规定“已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视并将促使他们对自己的市场营销和定价策略重新进行审视”,而且“所有在中国经营的企业都将会受到这些规定的重大影响”。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徐劲科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反垄断法》的实施,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几个具体实施规定,必将对在中国经营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产生重要影响。”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中国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行业在去年开局就迎来了利好消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于2010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规定》允许外商在中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而且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对该规定期待已久,而且原本还抱有更高的期望,即希望新规定允许外国风险投资者将其海外架构移植到中国。不过,最终出台的《规定》文本显然让他们失望了。

现在,股权投资业界再次被兴奋的情绪所笼罩。去年12月底,上海市政府宣布了一个试点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使用外汇资金投资于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这一试点方案,被业界称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计划。

市场之前曾预测,获批的试点企业将取得人民币配额,可以在此配额内将外汇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并在中国投资。而且有关媒体还曾报道,给予所有试点企业的总配额将是大约30亿美元。然而,在最终颁布的试点办法中,并没有关于配额的规定(参见本刊第20页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上海破冰》)。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高级外国法律顾问梁佳颖(Geraldine Johns-Putra)称,北京也将继上海之后颁布类似的试点计划。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的徐劲科认为:“上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试点办法,有望促进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活动。”

前途未卜?

最近数月来,中国经济的未来成为全球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人们已经切实感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上调存款利率。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的邬律师指出,中国的汽车生产和销售数量自去年4月份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此外,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公司预测中国的汽车市场在2011年将缩水15%。“中国的汽车生产商必须调整战略,拿出更好的国际市场开发计划。”她评论道。

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Matthew Murphy指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起草新版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并且预计将于2011年正式发布。他们说,就是否放松中外合资汽车企业中中方持股不得少于50%的限制,目前在业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与宽松政策伴随而生的还有一些严格的限制规定。对于中国新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的Rebecca Silli就评论道:“该法将使(外国企业)就涉及敏感技术和商业信息的项目与国有企业谈判时倍感艰难,而且在今年这一法律的影响力就会凸显出来。”

邬丽福律师还提到了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去年11月13日生效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参见《商法》第1辑第10期第12页的报道)。《办法》针对与民商事合同相关的商业活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据她介绍,《办法》中“对于合同条款合法性以及订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对中国民法的原有规定作出了补充和完善”。Xu Meng 徐猛, V&T Law Firm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Partner 合伙人尽管《办法》的颁布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因此其并不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正式修订,但是“企业在订立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时,还是要考虑《办法》的相关规定”。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猛预测,资本市场也将迎来严格监管:“IPO过程中的资金超募一直是创业板中的两难之题。对于发行人而言,超募资金虽然受到严格监管,但钱多了总是好过钱不够用。对于证监会而言,太多的企业实现了太多的超募,说明了机制上存在问题。我预计未来这会是新股发行要改革的内容之一。”

侵权法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该法将散落于其他法律、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汇总在了一起,而且为中国侵权法律制度引入了一些新的法律概念,例如惩罚性赔偿(参见《商法》第1辑第7期第37页)。

东芝(中国)公司的总经理Takahashi Nakayama先生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东芝公司专门发布了内部通讯,对该法及其影响进行了介绍。在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美国德尔福公司上海办公室任职公司法务的Yi Jianmin也指出,《侵权责任法》对该公司的业务实践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就该法第8章规定的污染者及其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废品处理和运输合同作出了相应修改,以厘清各自的责任。”

胡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江晖也指出:“尽管《侵权责任法》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来进行细化和解释,但是该法无疑将对许多领域产生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

在知识产权律师看来,知识产权就是受《侵权责任法》影响的领域之一。张淑姬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代理公司的主席张淑姬指出,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就(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扩大的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捷径,也就是说,他们现在可以直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侵权网站。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其他领域也有所发展。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闻宁阁(Aaron Wininger)认为,2010年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动向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后者于2010年2月1日生效。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规,企业必须向作出职务发明的雇员支付奖励和报酬。对于具体的报酬金额,如果企业既未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也未和雇员达成协议,则需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报酬比例执行(例如: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的2%)。闻律师指出:“如何确定给职工发明人的报酬是个很棘手的问题。此外,如果按照上述法定报酬比例向职工发明人支付报酬,对于企业来说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此,他特意提到了与中国有类似发明奖励制度的日本发生的一起案例:日本的一家企业向发明蓝光二极管的员工支付了高达200亿日圆(约合2400万美元)的报酬。“对于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决定向职工支付的发明奖励报酬的金额(最好是固定费率),而且需要职工签署协议对此表示认可。”闻律师强调说。

然而,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徐家力律师比较乐观,他提到了商务部最近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举措。这些行动是根据商务部《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徐律师认为未来的一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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