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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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重申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32.5万美元),并详细规定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程序及所需文件。不同于2013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最终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再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此前规定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更重要的是,《实施办法》使新《劳动合同法》中过渡规定和不追溯条款更加清晰明确。《实施办法》在2013年7月1日生效之后,在201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后才能够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目前尚不清楚如何协调该规定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后者允许已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行政许可,以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实施办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宽限期。

作为上述规定的例外,在2013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截止2013年7月1日,在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时起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必须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必须要同工同酬等等)。

用工单位现在必须认真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正在申请行政许可以及申请结果,并且以后要继续年度核查。否则,向无行政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聘用劳动者可能被视为违法,用工单位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是被认定与被派遣劳动者有直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针对主体主要是希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而不是实施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政府部门目前尚未按承诺就用工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限制和要求发布具体办法。用工单位仍然在等待政府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可以占其用工总量的确切比例。有媒体报道称政府倾向于设定10%的上限,但这一消息尚未经正式立法确认。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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