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丹麦、荷兰签署新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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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中国与丹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新协定,取代了1986年签订的协定。两国已经完成了新协定的批准程序。该协定已于2012年12月27日生效,并适用于自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收入。

2013年5月31日,中国与荷兰签署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取代两国于1987年5月13日签订的现行协定。批准程序还有待确定,批准日期目前尚未公布。

China‘s national flag, 中国国旗 Denmark's national flag, 丹麦国旗 Netherlands's national flag, 荷兰国旗

两份新税收协定设定了中国近年来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条款:

  • 两份新协定将股息的预提税税率降低至5%,只要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税率仍然是股息总额的10%。
  • 与中国签订的许多其他税收协定一样,旧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对财产收益(直接或间接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按照新协定规定,只有在缔约国一方居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份时,来源国才可以按照国内有关法律征税。此外,新的中国-荷兰税收协定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来源国免予征税。
  • 两份新税收协定均规定,如果没有通过主要目的测试,那么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将不能享受优惠的预提税税率。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如果向缔约国一方居民合伙人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协定利益,那么有关的预提税减免优惠不适用。

此外,中国-丹麦税收协定改变了某些类型的场所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期间。1986年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活动连续超过6个月,那么将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根据新税收协定,这些场所只有在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12个月时才构成常设机构。

我们预期中国-荷兰税收协定将进一步增加荷兰将全球投资带到中国并将中国投资带入欧洲及其他非欧洲国家的吸引力。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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