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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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4月25日向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大部分问题事实上是技术性问题,例如如何认定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或者如何认定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是由于职工醉酒或吸毒导致的。

BLD2《意见》规定如果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但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并且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那么该职工仍然可以在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该条规定再次提醒雇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雇主应当妥善保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与职工的雇佣关系结束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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