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南非税务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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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非纳税人来说,2011年充满变数。二月公布的财政预算案照例对税法作了重大修改,包括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以股息形式进行的税收套利行为。

Peter Dachs,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及税务部联席主管
Peter Dachs
合伙人及税务部联席主管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

在南非目前的税制下,纳税人无需为股息收入缴纳标准税种,但从2012年4月起,他们就必须根据到时生效的有关股息税规定缴纳10%的预提税。但另一方面,南非税法又允许纳税人在收入中全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这就引发了税收套利行为。

有关部门在2011年的税法修订中对这种套利行为进行了严打。分出的股息将来不再享受免税政策。此外,如果某公司股东不承担股东应有的风险,而是像债权人那样,在自己持有的股份上设立担保,使自己能在公司未分配或未实际支付股息时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股东就必须为因这些股份获得的股息纳税。

此外,有关部门在2011年年中宣布集团内部转结交易的主要规定即刻暂停执行。此后不久,这些规定恢复执行,但却新增了一项条件,即:如果某一实体会因这类转结交易而获得利息抵扣,则其必须获得南非税务署的预先批准。这一规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一个企业以所借现金向集团内的另一实体购买业务,而卖方随后又将所得现金投资于免税优先股的交易行为。

由于上述规定先是被暂停执行,随后虽然恢复执行却又新增了条件,其造成的不确定性导致数起拟定的重组交易搁浅。

南非税务署诉NWK公司一案

但倘若要说2011年对南非税制影响最大的事件,则南非税务署诉NWK公司一案当之无愧。尽管具体案情较为复杂,但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所传达的信息却很明确,即每笔交易以及一笔交易的每个步骤都必须含有商业目的。判决表述如下:

“在我看来,要确定一笔交易是否为虚假交易,不能只看交易各方是否有意愿依照合同条款使交易合同生效。这是因为,如果交易各方设计某交易结构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表面意图之外的其他目的,那他们肯定希望使该交易按照所约定的条款生效。因此,在确定交易是否为虚假交易时,必须深入考察交易的商业本质:即交易的实质和意图。如果交易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逃税或逃避强制性法律规定,则可认定该交易为虚假交易。就算交易各方确实履行了合同条款,也不能说明该合同不是虚假合同,因为他们假装履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人误以为交易不假。”

市场各方尚在消化该判决的含意,因为这一判决改变了现有的税法原则,尤其是“打击虚假交易”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前者此前规定,如果某项交易的各方从未想过要根据表面的交易条款去行使交易权利和履行交易义务,则法院可无视该交易的表象,而直接认定各方的真实意图。后者则要求法院不要因交易各方给交易贴上的标签或对交易性质的主观看法而受到束缚,而是要根据各方所同意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来确定交易的法律意义。

无论如何,在NWK案判决后,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某笔交易或交易的某部分是否含有商业目的。

南非税务署收获颇丰

事实上,南非税务署在2011年收获颇丰。首先,其在Founders Hill案中取得完胜。法院在该案中判决,资产变现公司持有的财产不得反映在其资本帐户中,而应反映在其交易帐户中。税务从业人员仍在讨论此判决是否推翻并在多大程度上推翻了现有的税收原则,即一家公司可将另一实体在资本账户下持有的财产变现,并在实质上继承该实体的资本意图。法院认定,由于财产销售所得属于收入性质,资产变现公司这一结构本身不得抗辩南非税务署的主张。法院还认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资产变现公司持有的资产可以反映在资本账户中:(1)出现Berea West一案所规定的特定情况;或(2)确实有必要保护从原持有人处获得的财产。

其次,南非税务署还在2011年修改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简化和统一了有关外国公司的现行规则,以及外国分支机构向其南非股东分配收入的情形。

此外,股息税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取代二级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现正为该变化做准备。但是,由于纳税人可用现有的二级公司所得税抵免应缴纳的股息税(包括他人应缴的股息税),这一不追溯条款的存在使得纳税人还不至于要作出重大调整。南非财政部的这一让步深得人心,因为这有助于从二级公司所得税向股息税的平稳过渡。

预先税收裁定部

对南非税务署的预先税收裁定部门而言,2011年也是颇为充实的一年。这一年中,该部门在南非税收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纳税人普遍认为其处理税收问题的工作方式相当亲商、平易近人。此外,在缺乏明确的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该部门也能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税务裁定。

Peter Dachs是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税务部联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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