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待经合组织批准税收协定

作者: Beric John Croome,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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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已经与圣马力诺签订了首份税务信息交换协议,该协议于2012年1月28日生效。

此前,南非曾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多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此类协议通常包含相关的条款,授权协议各国交换各自的税务信息。

Beric John Croome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Beric John Croome
税务律师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成员互查

南非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的成员国。该论坛在2009年的墨西哥会议上决定,根据论坛规定的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标准,设立适用于论坛全体成员国的成员互查机制。

为此,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下称“全球论坛”)成立了“成员互查组”,由该互查组确定互查的方法和细则,并决定将互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核查各成员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第二阶段则是评估各成员国执行全球论坛标准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流程,全球论坛已在互查的第一阶段评估了南非就税务信息交换建立的法律框架,并需要在第二阶段通过南非税务署署长确定该国实际执行全球论坛标准的情况。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

南非作为全球论坛的成员国,已作出承诺遵守全球论坛规定的标准。因此,南非必须与多国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南非与圣马力诺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正是出于此目的,该协议于2012年1月25日刊登于政府公告,且于2012年1月28日起生效。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订立的目的,在于推动对包括恐怖主义融资在内的金融及其他犯罪进行打击的国际合作,并为税务信息交换提供更多便利。该协议将通过交换税务信息的方式提供税务方面的协助,需要交换的信息应该与协议国征管和执行协议所涵盖之税种涉及的国内法规有关。换言之,这一类信息应该涉及纳税人,或者与之相关的税务调查或刑事税务检控,具体而言则包括税务的确定、评估、执行或征收。

协议第2条列举了适用的税种,就南非而言,有普通税、二级公司所得税、预扣税和许可使用费、外国艺人和运动员税,以及增值税,但并未直接提及将于201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股息税。只要协议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就必须根据该协议提供相关信息。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第4条规定,若由于掌握的信息不足,导致一国的有关部门无法提供被索要的信息,则该国必须运用自己认为得当的信息搜集权力,以便向信息索取国提供其索要的信息。该条还规定,各协议国都应确保自身有权按照规定和要求,通过相关机构获取并提供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关于公司及其它商业实体的法律与实益所有权方面的信息,以及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信托信息。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一国的有关部门必须向信息索取国的主管机构确认其已收到索取信息的要求,并应尽最大努力尽快获取相关信息。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跨境税收核查,允许协议一国的税务当局进入对方国家约见相关人员并核查税务记录,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征得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

一国向另一国索要税务信息的要求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遭拒:该要求不符合协议规定;前者未穷尽本国可用的手段尝试获取信息;或披露该信息将违反后者的公共利益。

同时,协议承认某些信息具有法律保密性,也力求保护贸易、商业、行业、商务或专业机密或贸易流程。因此,一国要求另一国提供上述信息的请求可能遭拒。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正在对税款进行抗辩将不妨碍一国税务机关要求另一国提供有关信息。

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第7条规定,一国有义务对另一国向其披露的税务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且此类信息仅可用于协议
列明的目的。

双刃剑

南非与圣马力诺签订的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参考了经合组织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的示范文本。显而易见的是,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是一把“双刃剑”。签订该协议一方面扩大了南非税务署署长的权限,令其可以从境外获取有关南非居民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但另一方面,当另一协议国向南非索取在其境内有业务往来的本国纳税人的信息时,南非亦有义务向该国提供
有关信息。

至于全球论坛究竟会出具什么样的有关南非的成员互查报告,而南非自身又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全球论坛规定的标准,业界将拭目以待。

Beric John Croome是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ENS)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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