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重拳打击造假者

作者: Rowan Forster、Janine Lee,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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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的衣服鞋帽等家居用品在南非早已屡见不鲜。商贩们仅仅靠着销售从中国进口的非法和伪劣商品就能过不错的生活。很多人认为只有衣服、运动鞋、CD、DVD、太阳镜和手提包这样的商品才会有假货,实际上市场上还随处可见假冒的电视机、玩具、药膏、汽车配件、保健品甚至金器。

Rowan Forster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Rowan Forster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

假货无疑对正品市场造成冲击,而且假货通常又质量低劣、安全堪忧。大型犯罪组织据说也参与假货经营,并将非法所得用于洗钱和贩毒。由此可见,假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黑暗面。

《假冒商品法》

南非的《假冒商品法》旨在切实保护受到假冒行为损害的某些权利,包括与注册商标、知名商标和版权作品相关的权利。专利和外观设计权不受该法案的保护。

法案对“假冒行为”的定义如下:

  • 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而擅自以仿造受保护商品的形式制造新商品,导致所制造的新商品与该受保护商品在实质上完全相同,比如假冒的古奇包;
  • 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在某商品上擅自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客体或其仿造物,目的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正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受保护商品,比如在非耐克公司制造的跑鞋上使用耐克的钩形标志;及
  • 使用《商品标记法》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际足联的某些标志。

《假冒商品法》涵盖了与假冒商品相关的多种活动,并规定了可对多方行使的追索权,包括为从事假货交易而拥有假货者,以及制造、经销、进口或出口假货和为商业目的而展示假货者。

此外,法案还规定,倘若一方知道或者有理由怀疑某些商品为假货,或者没有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避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产生,则该方将被认定为实施了与假冒商品有关的活动。

在AM Moolla公司诉Gap公司一案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定通过南非出口或进口商品(即转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冒商品法》禁止的行为。本案中的商品是在南非已经注册了商标的其它商品的仿制品,源自莱索托和斯威士兰,后进口到南非,随后又通过南非再出口。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立法者熟知转运的这一法律概念,且在通常的立法语言中,已对“进口”和“转运”做了区分,因此认定商品的转运不适用《假冒商品法》。

不过,法院也同时表示,其已经注意到对该法案作出这样的字面解释可能导致假货以转运的形式在南非畅行无阻。换言之,只要一方制造、销售或经销假货的目的不是为了在南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就不能阻止这些假货以转运的方式通过南非。

立即查封权

Janine Lee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
Janine Lee
合伙人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

根据《假冒商品法》的规定,权利人无需举证,即可立即查封其认为属于假冒的商品,之后再提起刑事和/或民事诉讼。在实务中,商标权利人最急切关心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立即制止假货的交易。如果他们必须先向法院举证后才能请求将假货撤出流通领域,那他们立即制止假货交易的目的就无法得到实现。可以说,立即查封权是《假冒商品法》给予权利人的一份大礼。

此外,该法案对有权采取保护措施的人员的范围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还包括被许可人、进口商、出口商、经销商和代理人(包括律师)。

当然,法律绝不允许别有用心的竞争者滥用法案的规定。在”Cadac公司诉Weber-Stephen Products公司及他人“一案中,南非上诉法院的法官就指出:“《假冒商品法》不允许权利人为解决有关权利范围内的真实争议而对其指控的侵权者采取先发制人的做法。权利人应该根据《商标法》或《著作权法》起诉以解决这些争议。”

一旦商品被查封,权利人就须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若未能提诉,则被查封的商品最终将归还给其持有人。但如果被查封商品的持有人希望商品被更快地归还,他们就必须向法院证明这些商品并非假货。这是极其重要的举证责任转移。同时,它也意味着除非被控“有罪”的一方先启动诉讼程序,“无罪”方就无需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

总而言之,造假行为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为所有重要的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保护,这是保护知识产权免于被他人利用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一步。只有这样,权利遭侵犯的一方才能求助于《假冒商品法》规定的保护措施。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假货时刻保持警惕,并在发现时尽快采取行动。

Rowan Forster 是南非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Janine Lee是南非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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