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日渐增多的现实

作者: Dheeraj Kapoor 和 Vibhuti Sharma,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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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认可为驰名商标并非易事。不过,随着观念的变化,全球化的扩张,消费者品牌意识的提升,情况正在转变。法院在支持广受认可的商标中的权利时不再扭捏,越来越愿意将此类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Dheeraj Kapoor LexOrbis
Dheeraj Kapoor
主管律师
LexOrbis

在近期的“DHL International GmbH v DLH Express Services Private Ltd ”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宣布DHL为驰名商标。DHL International GmbH是总部设在德国的跨国快递和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针对DLH Express Services Private Ltd的永久禁制令,禁止后者侵害其商标,并要求后者就仿冒商标和稀释其商业价值的行为支付损害赔偿。原告诉称,被告已开始将商标DLH用于快递服务,该商标与原告的DHL商标几乎一样,而且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也与原告相同。

原告称,甚至被告的标志也与其标志几乎一模一样,被告还抄袭了原告商标的色彩组合、书写风格和总体特征。法院颁发了临时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涉嫌的商标和标志。不过,原告还申请宣布其注册商标DHL为驰名商标,并请求法院指示商标注册机构将该商标载入驰名商标名册。

在后来的听审中,被告声称已将其名称从DLH Express Services Private Ltd.变更为M/s. Dogra’s Cargo Express Private Limited,而且无意在今后的业务中使用商标DHL、DLH或被质疑的标志。被告还宣称,他们实际上做的是收取客户的快递包裹,送至原告的授权渠道商业伙伴处,再由后者继续派送。但是,法院认定使用了原告的渠道伙伴并非有效抗辩,该行为并不表示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和标志是正当的。法院认为应当发出有利于原告的永久禁制令,因为被告实际上无从抗辩;于是,法院做出了简易判决。

Vibhuti Sharma LexOrbis
Vibhuti Sharma
律师
LexOrbis

就原告申请宣布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一事,法院采用了1999年《商标法》第11(6)条载明的五条参考标准,以确定原告商标DHL是否满足该条要求。该等标准包括公众对商标的知晓或认可程度,以及商标使用、宣传和注册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域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成功执行商标权利的记录。

在列举了原告引用的大量统计数据后,法院认定,该商标广泛用于几乎每个国家,享有巨大商誉和声誉。原告以该商标提供的服务在国际快递和物流业尤其受欢迎,并凭借巨大的营业额成为全球最大货运公司之一。原告是多项DHL商标注册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在印度使用广泛,也是很多独立第三方评论和文章的主题。法院指出,在之前的多起域名争议中,原告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成功执行了其在DHL商标中的权利。

考虑到这些特性和记录在案的事实,高等法院毫不迟疑地宣布DHL商标为驰名商标,特别是在物流、货运和快递服务领域。法院还认定,该商标源自各位创始人的姓名首字母,具有显著性和创新性,有资格享受更高级别的保护。商标是所有权人及其产品独特身份的一部分,不仅应在商标首推国得到保护,在相关商品和服务易于获得且广泛营销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应如此。树立声誉需要很多时间、资源和投入,法院应对其予以保护。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将鼓励所有权人将业务活动扩张至其他司法管辖区。

Dheeraj Kapoor为LexOrbis主管律师,Vibhuti Sharma为LexOrbis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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