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及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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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T and business tax thresholds ra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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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亦同时公布。

增值税

根据《决定》及《增值税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根据《决定》及《营业税细则》,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此外,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7日公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规定的实施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14日公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规定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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