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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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C regulates exchange of 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s by centr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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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9月7日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定义

《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实际控制企业是指:中央企业虽未直接或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原则

根据《通知》,国有产权置换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程序

可行性研究 国有单位应当就国有产权置换作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制订解决方案。

内部决议 国有单位应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作出书面决议。

评估备案 置换双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置换标的作资产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并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签署置换协议 置换双方应签署置换协议,该置换协议应明晰置换价格及补价方式、置换标的交割、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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