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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蓬勃发展的加密资产交易促使政府对该商品征税

尼政府注意到数字领域的巨大税收潜力,继而筹划对该领域征税已有一段时间。自2020年至2021年,印尼出台了多项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法规,其中包括对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的交易征收增值税。近日,印尼政府发布了针对金融数字加密市场的其他法规,并制定了详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征收机制。本文将简要介绍该法规涉及的重要事项。

加密市场

印尼开启数字金融纳税新纪元 Freddy Karyadi
Freddy Karyadi
律师、印尼金融科技协会道德委员会成员
电话: +62 818 103 949
电子信箱 : freddykaryadisg@gmail.com

印尼财政部发布第68/PMK.03/2022(PMK 68)号条例,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对加密资产交易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该条例,以下项目需征收增值税:

  • 加密资产卖方以加密资产形式提供的无形应税商品,包括使用法币出售和购买加密资产、交换加密资产和/或使用加密资产交换其他商品和/或服务。
  • 组织者通过电子系统交易运营商(PPMSE),以提供电子设施促进加密资产交易的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提供使用法币出售和购买加密资产的服务,交换加密资产的服务,将一种加密资产存入、提取或转移到另一方账户的服务,以及管理加密资产存储媒介的服务。
  • 以涉及加密资产服务验证和/或加密资产挖矿池管理服务的交易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

加密资产交易商、PPMSE或加密资产矿工收到的与加密资产相关的任何收入都将缴纳所得税。

印尼开启数字金融纳税新纪元 Anastasia Irawati
Anastasia Irawati
律师、纽约大学校友
电子信箱 : airawati@abnrlaw.com

加密资产交易商的所得税税率。交易商因加密资产交易产生的所得税将按以下标准征收最终所得税:

  • 如果PPMSE是注册的加密资产实物交易商,税率为交易金额的1%。
  • 如果PPMSE是非注册的加密资产实物交易商,税率为交易金额的2%。

所得税将由PPMSE代扣代缴。被指定为增值税征收者的离岸PPMSE也会被指定为所得税征收者,因此其必须为印尼纳税人客户代扣代缴所得税。

PPMSE的所得税税率。PPMSE通过其平台提供与加密资产交易相关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

加密货币矿工的所得税税率。加密货币矿工的收入(包括区块奖励和交易费)将按0.1%的比例征收最终所得税。

如果加密资产交易商是与印尼签署双重避税协议国家的税收居民,且所得税征收权不属于印尼政府,则该交易商将被免除所得税纳税义务。

如果PPMSE只提供电子钱包服务,只为卖家和买家牵线搭桥,或未促进加密资产的交易,则将被免除就加密资产交易扣缴所得税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须由加密资产卖家直接缴纳所得税。

加密资产交易增值税计算公式

增值税征税对象

计算公式

征收者

加密资产卖方以加密资产形式提供的无形应税商品

(1) 如交易由注册的加密资产实物交易商进行:1% x 普通 增值税税率 x 加密资产的交易价值。

(2) 如交易由非注册的加密资产实物交易商进行:2% x 普通增值税税率 x 加密资产的交易价值。

增值税将由PPMSE征收和申报。如果PPMSE是离岸实体,则可能被指定为现行法规下的增值税征收者。

PPMSE 以加密资产交易电子设施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

普通增值税税率 x 从服务中获得的佣金或费用

增值税将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指定为应税企业的PPMSE征收和申报

加密矿工以加密资产交易验证和/或加密资产挖矿池管理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应税服务

10% x 普通增值税税率 x 矿工收到的加密资产相关金额(含区块奖励 )

增值税将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指定为应税企业的加密矿工征收和申报

*备注:截至本文撰写之日,适用的普通增值税税率为11%。

金融科技

印尼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科技业绩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第69/PMK.03/20(PMK 69)号条例,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对包括P2P借贷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内的金融科技实体征税。该条例主要就P2P交易的收入(利息额)征收所得税,并就金融科技市场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

贷款人在P2P交易中获得的利息将被视为贷款人的收入,将缴纳所得税并须在年度纳税申报单中申报。根据《所得税法》,利息将按以下标准征收所得税:

  • 对国内纳税人或常设机构,按总利息的15%征收所得税。
  • 对外国纳税人,按总利息的20%或税收协定中约定的金额征收所得税。

所得税须由获得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牌照的P2P运营商代扣代缴。如利息未通过P2P运营商支付,则须由借款人扣缴所得税。PMK 68号条例将金融科技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 支付服务提供商,包括电子货币、电子钱包、交换、清算和支付网关活动、最终结算以及资金转账。

投资结算运营商。

  • 股权众筹运营商。
  • P2P运营商。
  • 投资管理运营商。
  • 在线保险(互联网保险)。
  • 市场支持服务。
  • 数字金融支持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活动,包括生态众筹、伊斯兰数字融资、e-waqf、 e-zakat、机器人顾问和信用评分、发票交易、凭证或代币以及其他基于区块链的产品。

该条例要求被指定为应税企业的金融科技运营商针对从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中获得的费用、佣金、商家折扣率或其他对价(如适用)收取增值税。为避免疑义,PMK 68号条例还规定将不会基于交易的名义价值(如:电子货币充值额)征收增值税。 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发行方向消费者收取的管理费(如电子货币充值管理费)。

增值税税率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截至本文撰写之日,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1%。根据PMK 69号条例,以下项目可免征增值税:

  • 在同一银行内向持有往来账户、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储蓄存款和/或其他同等形式的客户提供的资金转账服务。
  • 股权众筹平台上投资者提供的基金配售服务或融资(非股权众筹运营商提供的股权众筹收费服务)。
  • P2P平台上贷款人提供的基金配售服务、贷款或融资(非P2P运营商收费的P2P服务)。
  • 保险公司提供的在线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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